Re: [新聞] 一旦開徵 股市損失將可抵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剝極而復)時間17年前 (2008/08/01 23:00), 編輯推噓2(2014)
留言16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4 (看更多)

08/01 22:36,
債券溢折價攤銷跟證交所得停徵似乎沒什麼太大的關係?
08/01 22:36

08/01 22:39,
其實有的 溢折價攤銷在96年修法前都被視為證券交易所得
08/01 22:39
我說明一下溢折價攤銷跟證券交易所得稅在96年所得稅法修正 新增第14-1條及24-1條以前的關係: 修法前課稅依據: 財政部75年7月16日台財稅字第7541416號函: 營利事業或個人買賣國內發行之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買受人若為營利事業,可由該 事業按債券持有期間,依債券之面值及利率 (註1)計算「利息收入」,如其係於兩付息日 間購入債券並於取息前出售者,則以售價減除其購進該債券之價格及依上述計算之利息收 入後之餘額作為其證券交易損益。買受人若為個人,因個人一般多未設帳,應一律以其兌 領之利息金額併入其當期綜合所得稅課徵。 註1:國稅局認為此處所指面值為票面價值,利率為票面利率,故此處所計算出的利息收入   為尚未攤銷溢折價前的金額。修法後計算方式同商業會計法,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31-1條規定:   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定面值,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營利事業取得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票面利率,約定為固定利率   者,為按有效利率逐期折算之現值。但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證券發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歸類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   產,且未按有效利率攤銷溢折價者,應以票面金額為準。   二、營利事業取得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票面利率,約定為浮動利率   者,應以票面金額為準。   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利率,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營利事業取得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票面利率,約定為固定利率   者,應以取得時成交有效利率為準;其分次取得之債券屬同一期次發   行者,得按成交平均有效利率計算之。但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證券   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歸類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   資產,且未按有效利率攤銷溢折價者,應以票面利率為準。   二、營利事業取得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票面利率,約定為浮動利率   者,應以票面利率為準。   前二項所稱有效利率,指於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預期存續期間,使未   來收取現金之折現值,等於取得時帳面價值之利率。   由於修法前按台財稅字第7541416號之計算方式,將導致溢折價全數被認為是證券交   易損益,而使債券課稅方式完全違背量能原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74.202 ※ 編輯: decade 來自: 118.168.74.202 (08/01 23:04)

08/02 13:12, , 1F
溢折價攤銷的根本問題在於: 用 GAAP 計算的利息和用稅法
08/02 13:12, 1F

08/02 13:13, , 2F
規定計算的利息, 那一個比較符合量能課稅原則
08/02 13:13, 2F

08/02 13:13, , 3F
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 根本沒有法官有搞懂這個問題 因為他
08/02 13:13, 3F

08/02 13:14, , 4F
們根本不瞭解債券交易的 "事物本質"
08/02 13:14, 4F

08/02 13:15, , 5F
事實上 就算依 96 年修法前的條文 實在沒有任何法條可以
08/02 13:15, 5F

08/02 13:17, , 6F
解釋出債券利息要用票面利率計算 國稅局和最高行政法院
08/02 13:17, 6F

08/02 13:17, , 7F
根本都誤解了所得稅法第 62 條所指的 "原利率"
08/02 13:17, 7F

08/02 14:14, , 8F
是沒錯啊 本人就在做相關案子的行政救濟 但是如果一開始
08/02 14:14, 8F

08/02 14:14, , 9F
證券交易所得就要課稅 其實這問題會單純的多
08/02 14:14, 9F

08/02 14:18, , 10F
若是證券交易所得本來就屬於應稅項目 且課稅方式與其他營利
08/02 14:18, 10F

08/02 14:18, , 11F
事業所得一致 則溢折價攤銷縱使被歸類為證券交易所得
08/02 14:18, 11F

08/02 14:19, , 12F
對於稅負的計算並無影響 所以分類錯了也沒有太大關係
08/02 14:19, 12F

08/02 14:45, , 13F
就算證券交易所得要課稅, 折溢價攤銷在本質上仍然是利息
08/02 14:45, 13F

08/02 14:46, , 14F
所得的加減項, 而不應該被歸類為證券交易所得
08/02 14:46, 14F

08/02 15:17, , 15F
不過, 如果證交所得應稅, 確實不會發生折溢價攤銷這個爭
08/02 15:17, 15F

08/02 15:17, , 16F
議... 這樣會計師律師就少一些公費收入 :pp
08/02 15:17, 16F
文章代碼(AID): #18aoKOl3 (tax)
文章代碼(AID): #18aoKOl3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