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贈金子女 不得主張是償債

看板tax (稅板)作者 (Celine Taking Chances)時間17年前 (2008/09/30 16:02), 編輯推噓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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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538708.shtml 贈金子女 不得主張是償債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8.09.30 02:23 am 南區國稅局發現,一位民眾在生前移轉現金給兒子未申報,被國稅局補課贈與稅,兒子卻 主張他替父親支付醫藥費及生活費,所以是償還費用而非贈與,但法院指出子女扶養父母 是法定義務,不得主張是父母償還負債,仍被核課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轄內一名甲君於93年間死亡,生前於92年間將其郵政儲金定期存單150萬餘元 解約,並存入兒子乙君的郵局帳戶,被國稅局認定是贈與行為,核定贈與總額150萬餘元 ,並以乙君等全體繼承人為代繳義務人,發單補徵贈與稅額2萬餘元。 乙君主張,其父甲君生前將150萬餘元轉進他的帳戶,並非無償贈與,而是償還他在90年 至93年間為甲君支付的醫療費用、外勞監護工支出、日常生活費用等,乙君也提出證明, 表示他確實有替父親甲君支付上述費用,但仍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南區國稅局表示,子女為父母支付醫藥費或日常生活費用,是維持日常生活所必須的支出 ,屬於法律上扶養的義務,不可因此主張父母對子女有負債,進而主張父母贈與子女的款 項是償還費用,非屬贈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甲君在90至93年間,已是一名高齡85歲至88歲的老年人,因 生病體弱,無法獨立生活,而需他人隨侍扶持,因甲君與乙君是父子關係,法院衡酌乙君 的經濟能力,及甲君的生活需要,認定乙君支付的這些費用,符合民法所謂的「生活需要 的費用」,屬於扶養的範圍。由於甲君在法律上有受扶養的權利,因此乙君主張甲君是償 還他先前支付的費用,在法律上並不成立,因此判決乙君敗訴。 南區國稅局強調,父母若贈與款項給子女,仍應申報贈與稅,不得以該款項係為支付父母 維持日常生活所必須的費用,而主張免徵贈與稅。 【2008/09/3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79.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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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五十多萬,分兩年給不就沒有贈與稅的麻煩了,或是留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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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遺產,應該也課不到遺產稅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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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父母親將該筆錢匯給子女 要子女用該款幫他支付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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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還要課人家贈與稅 未免太超過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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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現金交易無法舉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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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09:37, , 6F
而且又是直系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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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8uTqVuZ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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