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扶養父母? 未滿60歲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小孩真可愛...^^)時間17年前 (2009/05/02 00:3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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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lloc (malloc)》之銘言: : 我的父母皆未滿60歲, 父親有收入, 母親沒有任何收入 : 父親的收入比我還低很多, 所以以前都是父親單獨申報所得稅,而母親都是讓我扶養 : 今年父親因為不想用人工申報, 所以就拿到稽徵所去讓他們幫忙用網路報稅 : 結果稽徵所的人說了一件很奇特的規定 : 就是, 父親有所得, 所以我不可以扶養母親, 一定要他們用夫妻合併申報 : 父親跟他們說我之前都是直接扶養母親, 還被恐嚇說這是不合規定的 : 若是被查到必須罰二倍的稅款 : 我爬了很多文, 完全沒找到有這種規定 : 請問這項規定是真的嗎? 因為當時父親也覺得奇怪, 但整個稽徵所的人都這樣講 : 還請了一個"高級主管"出來解釋給他聽 : 如果這件事不是真的, 我是不是有方法可以把母親改回由我扶養? : P.S.如果這件事不是真的, 我打算到國稅局去投訴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每年到了綜合所得稅的申報季節, 都會有許多民眾洽詢夫妻所得是否一定要合併申報?在哪些情況下,可以例外分開申報? 該局說明如下: 一、夫妻無論是否分居、分戶設籍、採聯合財產或分別財產制, 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原則上應該合併申報。 二、夫妻分居而無法取得配偶所得資料者,仍應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 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記「已分居」,以免造成違章送罰。 這類案件之夫妻於分別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後,可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 申請分別核發稅單,稽徵機關會將兩份申報書合併後計算全部的應納稅額, 再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率計算,減除個別已扣繳及自繳稅款後, 分別發單補〈退〉稅。 三、夫妻得分開申報之例外情況如下: 〈一〉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以97年度所得稅為例, 在97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可以選擇採合併申報或分開申報。 〈二〉夫或妻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可由子女申報扶養, 此時夫妻可以一方單獨申報,另一方列報為他戶受扶養親屬, 或夫妻雙方列為不同申報戶的受扶養親屬。 〈三〉父母申報扶養仍在校就學但已婚之子女,則該受扶養子女之配偶有所得時, 可以單獨申報。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資料來源: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view.js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3.169.148
文章代碼(AID): #19-oLYtc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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