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可否申報扶養未婚妻之祖母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超越自己)時間17年前 (2009/04/21 23:1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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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ogtail (無)》之銘言: : 請問我與未婚妻以及未婚妻之祖母同住, : 因我個人之所得較未婚妻來的高, : 並且因我與未婚妻之祖母有同住之事實以及撫養照顧之實, : 請問可否以撫養家屬之方式來申報撫養未婚妻之祖母, : 謝謝! 既然尚未結婚,則未婚妻之祖母就與您沒有任何親屬關係,除非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 1款4目所稱之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 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 義務人扶養者。但受扶養者之父或母如屬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免稅所得者 ,不得列報減除。 至於申報時應提示之證明文件,請參考下列解釋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列報免稅額應提示之證明文件】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應 提出左列有關之證明文件,據以減除免稅額: (一)家長家屬關係且確受扶養之證明文件: 1.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有家長家屬關係而同居一戶者:如戶口名簿影本 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非同戶籍惟同居一家且確受扶養者:如村里長證明、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 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二)無謀生能力或受扶養者之父母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2款之免稅所得者之證明 文件: 1.年滿60歲沒有謀生能力者:如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未滿20歲,且父或母非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的教 職員者:如受扶養父母親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財政部86/02/20台財稅第861885119號函) --------------------------------------------- 附:民法: 第 1114 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第 1123 條 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以上僅供參考,並請斟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5.99 ※ 編輯: moft 來自: 123.193.15.99 (04/21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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