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行救確定已移送執行案件補發稅單

看板tax (稅板)作者 (一五一)時間17年前 (2009/04/28 00:06), 編輯推噓1(1010)
留言11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關於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3項 有點不太了解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 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 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並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 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如果說納稅人應納之稅捐,滯納金2萬元,未於提起訴願時繳納稅額半數也未提共擔保, 遭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待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應納稅捐,滯納金,滯納息有2萬1千多元 此時,稅捐稽徵機關是否要依第38條第3項重新填發稅單作為執行名義 向執行處更正執行的金額 還是毋庸重新填發稅單,直接向執行處更正稅額即可 先謝謝版上各位賜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149.18

04/28 09:20, , 1F
記得是復查決定,訴願決定,判決確定後,都會各再開繳款書
04/28 09:20, 1F

04/28 09:22, , 2F
本稅,加徵滯納金(台財稅字第09404524800號),加計利息,是三
04/28 09:22, 2F

04/28 09:22, , 3F
個課稅處分
04/28 09:22, 3F

04/28 13:03, , 4F
補充,當然本稅部分在救濟後重開的新繳款書,不是新的處分
04/28 13:03, 4F

04/28 21:35, , 5F
癥結點在於已經移送執行的案件是否要再填發稅單?
04/28 21:35, 5F

04/28 21:39, , 6F
如上所述,本稅通常在各救濟階段後,還會發繳款書,以利義務人
04/28 21:39, 6F

04/28 21:41, , 7F
繳款,不是新處分。 滯納金通常也是之前就課了,同前。
04/28 21:41, 7F

04/28 21:42, , 8F
而利息會在確定後才發單,這是一個處分。 跟是否已移送執行
04/28 21:42, 8F

04/28 21:43, , 9F
無關。 補充:在各救濟階段後發的本稅繳款書,通常會記載如
04/28 21:43, 9F

04/28 21:44, , 10F
繳納期間:98.01.01-98.01.31 因復查決定 98.09.01-98.09.30
04/28 21:44, 10F

04/28 21:45, , 11F
當然,如果已經執行獲得滿足,自然就不再發繳款書,但少見
04/28 21:45, 11F
文章代碼(AID): #19zTVvl9 (tax)
文章代碼(AID): #19zTVvl9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