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稅捐法修正 稅捐機關需負[實質課稅]舉證責任

看板tax (稅板)作者 (不忘初心)時間17年前 (2009/04/28 21:1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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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4-28 # 新聞速報 # 【中廣新聞/李人岳】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將「實質課稅」的原則予以明確規定。提案立委賴士葆表示, 新法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在採取「實質課稅」原則時,必須負起 舉證的責任。 立委賴士葆表示,納稅人通常會利用法規上的漏洞進行節 稅或避稅,因此稅捐機關多半採取實質課稅的原則,不過自由 心證的結果,卻可能產生認定上的差異。 為此,立委提案修正「稅捐稽徵法」,增定第12條之1的 規定,明令涉及租稅事項的法律,在解釋時應該衡酌經濟上的 意義,以及實質課稅公平原則進行,讓實質課稅落實於條文之 中。 條文並且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必須負起舉證的責任。不過 賴士葆指出,納稅人也有配合稅捐機關的義務。對於司法院擔 憂,新法沒有規範實質課稅的適用範圍,可能擴張稅捐機關的 權限,賴士葆認為這是一體兩面,最重要的是讓現行作法明文 化,讓稅捐機關和納稅人都有較明確的規範,減少雙方的糾紛。 院會同時修正通過,政府不得將納稅義務人財產、所得、 營業和納稅資訊做其他用途,保護納稅人隱私。另外,納稅人 欠繳稅款,財政部函請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以書面說明理由 通知當事人,並且告知救濟程序。 ----- 笨蛋立委, 實質課稅原則被濫用是因為稽徵機關即使說理不足, 行政法院也認同, 不是因為舉證責任的問題. 與其這樣修, 不如直接抄德國稅捐通則那幾條經濟觀察法的條 文, 並且在稅捐稽徵法裡面明定: 用實質課稅原則補稅的案件, 不得再處以漏稅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48.124
文章代碼(AID): #19zm9Djt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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