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父親欠稅 勞保月退的問題?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超越自己)時間16年前 (2009/07/12 19:1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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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vmax72 (現在開始..figting)》之銘言: : 我父親在早年開公司倒閉欠稅 : 約我國小時後吧(85年...) : 好像是開了假發票吧 我也不清楚 : 畢竟大人都不想說起那段過去 : 現在問題來了 : 收到法院傳喚 : 也一直沒去 就不理他 : 由於搬了兩三次家的關係 : 就在約兩年前 我父親的郵局帳簿被強制扣款 : 扣了約30幾元吧 反正也沒啥錢 : 從那時起 我爸生病的勞保給付(工會加保) : 都不敢用入款方式辦理 : 因為要入他本人的戶頭 很怕被強制扣款 : 都用郵政匯票 還要特別註明取消禁背轉讓 : 現在我父親的年資也22年了 年紀54歲 : 聽說欠稅已達一筆不小數目 我也沒能力還 : 1.以後父親過世 可以辦理限定繼承嗎? : 反正父親名下根本沒有存款 : 2.我可以撫養我父親 報稅的時候? : 會不會害我父親被國稅局又開始查緝呢? : 3.勞保能辦理月退嗎? 會不會每月一入帳 : 就馬上先扣款? : 還是得辦理一次退? 然後去台北勞保總局領現金嗎? : 以上很多疑問 不好意思 可以幫我解答嗎? : 我也爬了好多文 目前都沒有人提出欠稅與勞退的問題 : 謝謝大家! 依《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規定: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 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 ,不在此限。 應徵之稅捐,有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情事 者,前項徵收期間,自各該變更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依第三十九條暫緩移送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第一項徵 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 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 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 正之日起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 同法第 49 條規定: 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 ,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但第六條關於稅捐優先及第三十八條,關於 加計利息之規定,對於罰鍰不在準用之列。 ======================================== 按照原po說法,....在早年開公司倒閉欠稅....就在約兩年前.父親的郵局 帳簿被強制扣款....倘若該等欠稅係屬於96年3月5日《稅捐稽徵法》第23條 修正前,即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依23條第5項之規定,其執行期間 至101年3月5日屆滿,就不再執行。其所欠罰鍰亦同。 請原po寬心等待,令尊現年才54歲,還不算老,且等再過個3年,就可以東 山再起,只是,在等待的這幾年當中,可能必須做好東山再起的準備工作。 祝福您 平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8.15
文章代碼(AID): #1AMSQyr4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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