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企業採總繳 分支漏稅罰總部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臨界點)時間16年前 (2009/07/24 09:3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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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支機構採合併報繳營業稅制者,財政部表示,一旦發生違章漏稅,處罰與減罰的對象 均以總機構為對象;若採分別報繳營業稅的企業,違章漏稅裁處對象,總、分支機構採各 別處罰。 財政部發布行政命令規定,採總分支機構合併申報營業稅的營業人,分支機構涉及違章漏 稅處罰時,應以總機構做為違章主體,並以總機構為對象累計違章次數裁罰。 舉例來說,甲旗下有乙、丙二家分支機構,98年度分別被查獲乙及丙分支機構短漏報銷售 額,依據財政部規定,漏稅處罰對象為總機構甲,同一年度違章次數則為二次。 財政部同時指出,營業人採電子申報營業稅者,目前享有減免處罰的優惠,總分支機構採 合併總繳者,其分支機構如採電子申報營業稅,符合減罰的條件時,稅捐機關在對總機構 開罰時,可准其適用減罰。 財政部表示,營業稅違章案件處行為罰時,是以實際發生違章者為違章計次處罰主體,處 漏稅罰時,若為總分支機構合併申報營業稅者,即以總機構做為違章計次處罰主體;若為 總分支機構分別申報營業稅者,則以實際發生違章者做補稅裁罰及違章計次主體,例如分 支機構逃漏稅,則罰分支機構。 依規定營業人採電子申報營業稅者,可以享有減罰或免罰優惠。 例如,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營業人,縱使總機構採人 工申報營業稅,但分支機構採電子申報營業稅,分支機構登錄錯誤,致該分支機構該期多 報的進項稅額占該分支機構該期申報全部進項稅額比率,符合減罰標準時,稅捐機關對總 機構截處漏稅罰,應減輕或免予處罰。 財政部也規定,以總機構做為違章裁罰主體者,依據規定,認定違章次數應以「總機構」 為累計對象,營業人一年內發生相同違章事實達三次以上者,即不適用減輕或免予處罰的 優惠。 【2009/07/2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36525.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50.208
文章代碼(AID): #1AQH1-YT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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