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企業小額逃漏稅 罰則變輕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臨界點)時間16年前 (2009/07/27 10:5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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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擴大逃漏稅企業的減免罰範圍,獨資、合夥企業逃漏稅額未逾2萬元者,不再處二 到三倍罰鍰;未依限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的企業,期初與期末帳戶差異數在 3,000元以內者,也不再處罰。 不過為配合稅法所得稅法最新修正規定,企業因受獎勵減免或營業虧損,一旦發生短漏報 所得額的逃漏稅情形,加計短漏報所得後仍無應納稅款者,將不再享有免罰優惠,必須按 短漏報所得額換算出的漏稅額處二到三倍罰鍰,裁罰金額最高不得逾9萬元,最少不得低 於4,500元。 配合5月27日所得稅法最新修正,財政部重新檢討並擴大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的減 免罰範圍,提供微罪企業享有減輕處罰的機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自82年6月18 日訂定以來,已歷經十次修正。此次主要修正重點包括: 一、刪除企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其所漏稅 額在1萬元或2萬元以下免予處罰,回歸所得稅法裁罰。 二、增訂獨資、合夥組織有短漏稅額者,非使用藍色申報書或會計師簽證者,所漏稅額在 1萬元以下;使用藍色申報或會計師簽證者在2萬元以下者,享有免罰。 三、信託行為的受託人應處罰鍰案件,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 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或更正者,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 四、企業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或不應分配可扣抵稅額而予分配,如其股份是由非中華民 國境內居住者;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企業100%持有;或營利事業已依法辦理當期決算 或清算申報,嗣經稽徵機關查獲,其在股東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開始日前已更正股利憑單 ; 或已依稽徵機關責令補繳期限補繳超額分配稅款者,可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 五、新增營利事業未依限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其當期期初、期末餘額 資料變動在3,000以下者,免予處罰。 http://udn.com/NEWS/MEDIA/5040944-2151068.gif
【2009/07/2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40944.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5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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