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雙重國籍者 有條件退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臨界點)時間16年前 (2009/07/27 11:05),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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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指出,民眾若在台居住未滿183天,即使具有雙重國籍,不得按居住者身分辦 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藉此享受退稅,一經國稅局查獲還是會被補追回來。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94年度綜合所得稅,原依境內居住者身分辦理結算 申報,經國稅局核定退稅1萬元,但後來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發現,A君94年度非屬境內居住 的個人,即改依非境內居住者身分核定所得稅,並向A君追回原按居住者身分核定的退稅 額1萬元。 A君不服,主張自己具有雙重國籍,雖於84年時經戶政機關除戶,但除戶只是戶政機關為 管理戶政上的行政手續,主張國稅局不得因此認定他在國內無住所,也不應以他在台灣居 住的天數不長,就認為不符合「經常居住」的要件。結果A 君提起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A君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同樣判決A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A君原設籍於父親戶內,然已於84年自該戶內除籍,直到96 年2月才重新遷入登記,足見A 君在94年度時於國內並未設有戶籍;且A君長年旅居國外, 雖有入境紀錄,但停留時間短暫,合計只不過七天,顯然無居住於中華民國的事實,因此 難認定A君94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住所,且符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因此 判決A君敗訴。 南區國稅局也表示,依我國民法第20條規定,關於住所的認定,是兼採主觀主義與客觀主 義,也就是說,除主觀上須有久住於一定區域的意思外,客觀上還要有經常居住的事實, 兩項要件均要具備,才會被認定在台灣設有住所。 雖然在國內是否有戶籍,並非判斷是否在國內有住所的唯一標準,然而戶籍卻是判斷納稅 義務人有無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的重要依據之一。所以,若在國內未設有戶籍,即使有入 境紀錄,但居留天數短暫者,仍會被國稅局認定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得按居 住者身分辦理結算申報。 【2009/07/2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40949.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52.200

07/27 14:22, , 1F
好怪.出國兩年戶籍只是代辦遷出 仍然是有戶籍啊
07/27 14:22, 1F

07/27 14:23, , 2F
另外 大陸是中華民國領土 大陸地區所得算境內所得要報稅
07/27 14:23, 2F

07/27 14:23, , 3F
那去大陸常駐(長住)算不算住在國內呢?
07/27 14:23, 3F
文章代碼(AID): #1ARHbk6W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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