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設備提前報廢 須提列證明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臨界點)時間16年前 (2009/07/27 11:5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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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東區李小姐詢問:公司工廠內機器設備因操作不當造成損壞,如因損壞程度嚴重無 法維修,雖然機器還未達規定耐用年限,但仍需提前廢棄,其損失該如何列報?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機器設備因損壞程度嚴重,已無維修價值,而需提 前廢棄者,該機器如尚未達規定耐用年限,得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若無證明文件者,可依 會計師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報告核實認定之(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 不限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餘營利事業應於事前報請國稅局核備,並以其未折減餘 額列為該年度之報廢損失,但有廢料出售之收入者,應將出售之售價作為收益。 【2009/07/2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40956.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5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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