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獨資商號轉讓/存貨一併移轉 須課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臨界點)時間16年前 (2009/07/29 09:0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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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氣不好想結束營業,將經營權頂讓給他人時,財政部規定,凡是獨資商號轉讓給他人, 並將存貨一併移轉給新的負責人,均要視為是銷售貨物,須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指出,獨資組織的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的全部資產負債 移轉給新的負責人,按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規定,將貨物所有權移轉給他人, 以取得代價者,均視為銷售貨物。 其中,包括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的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給股東或出 資人時,也視為是銷售貨物。因此,財政部規定,獨資組織的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 時,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組織或新負責人時,須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 營業稅。 【2009/07/2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45397.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5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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