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律師公會會費 不得列報費用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臨界點)時間16年前 (2009/07/30 08:0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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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律師事務所支付聘僱律師加入公會的入會費,屬於員工個人行為的費 用,應由個人負擔,該費用縱使是由事務所支付,因非屬執行業務的直接必要支出,不得 列報為執行業務費用。 台北市國稅局日前查核A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所得時,發現該所申報的執行業務費用中, 列報支付聘僱律師甲君等四人的公會費19.1萬元,被台北市國稅局認定並非直接相關費用 ,核定將該費用剔除補稅。 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的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 務費用」;而按照律師法相關規定,律師執行職務須先向各法院聲請登錄,並加入律師公 會,於繳納入會費後,成為律師公會的會員。 北市稅局進一步解釋,成為律師公會會員,可享有參選理事、監事的資格,並可參加會員 大會,以及請求召開臨時大會之權利,若有應付懲戒的事由,律師公會有權力送請律師懲 戒委員會處理。因此,律師公會會員的權利及義務,只存在於入會律師及公會之間,與聘 僱律師所屬的事務所業務不相關,因此律師所繳納的入會費用,只能算是其個人費用,非 屬事務所的直接必要費用。 【2009/07/2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47428.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5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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