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補報所得稅 不能列舉扣除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臨界點)時間16年前 (2009/08/03 08:1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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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丹鄉倪先生來電詢問:如果5月未申報綜合所得稅,經國稅局核定補稅後,可不可以要 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未於97年5月申報期間,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 納稅義務人,國稅局即將在98年8月寄送稅單,此類未申報案件的稅單,不得適用列舉扣 除額。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規定,申報案件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 準扣除額,或未申報案件經國稅局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96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案件既視同適用標準扣除額,並經國稅局核定,雖核定後有保險 費及醫療收據,依規定也不能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2009/08/0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54099.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5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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