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公司資金挪私用 補稅罰款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臨界點)時間16年前 (2009/08/04 07:1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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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闆拿公司的資金買個人不動產,中區國稅局查獲,將所拿的4,600多萬元資金視為個 人綜合所得稅中的「其他所得」,連補帶罰2,200萬餘元。 國稅局提醒,大老闆不要把公司資金當作私人財產,否則會被國稅局當作公司無償贈與的 財產,課個人綜所稅。許多人不懂稅法規範,任意移轉公司資金又沒有申報綜所稅,遭到 補稅罰款,直呼冤枉。 中區國稅局日前審核綜所稅申報案件時發現,A公司負責人甲君的財產遽增,調閱銀行往 來資料後,得知甲君及其配偶、弟弟三人,於93年間購買不動產,4,600萬餘元資金取自A 公司。後來在95年把該不動產賣了,得款存入甲君等三人的定期存款,未還款給A公司, 而且沒有支付A公司利息。 甲君受調查時,無法否認購買不動產的4,600萬餘元資金,是A公司贈與的財產,國稅局核 定該筆資金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依法向甲君三人徵課 綜所稅,並處以罰鍰,補稅帶罰共計2,200萬餘元。 中區國稅局解釋,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股東若無償從公司取得資金,應申 報個人綜所稅。 國稅局強調,應該將公司資金與負責人或股東財產明確劃分,不可以無償將公司資金轉移 給個人使用,否則國稅局會認定是公司贈與財產給個人。若個人未依規定申報該筆贈與所 得,一旦遭查獲,除補稅外尚須處罰。 【2009/08/0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56229.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5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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