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企業解散 留意申報最低稅負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臨界點)時間16年前 (2009/08/04 07:0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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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景氣導致企業結束營業現象時有所有聞,財政部指出,企業解散時辦理決算申報,如享 有投資抵減稅額,或免稅加計應稅所得逾200萬元者,還要再辦理最低稅負所得稅申報, 繳納10%最低稅負所得稅。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提醒企業,因註銷辦理決、清算申報時,需注意是否要併同辦理所得 基本稅額(即最低稅負)申報,以免補稅受罰。 根據經濟部統計數字,去年受金融海嘯的衝擊,工廠歇業和公司解散的家數攀升,各為4, 200間和5萬900家,今年上半年結束營業現象已有減緩,各為1,523間和1萬5,437家。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註銷並辦理清算申報的營利事業,可免辦 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但辦理決算申報的營利事業,必須未享有投資抵減及免稅等獎勵, 或課稅所得加計免稅所得總額在200萬元以下者,才可以免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財政部指出,營利事業若有證券交易所得,依法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免納所得稅,但仍屬營 業事業最低稅負制的課稅範疇,因此若課稅所得加計免稅證券交易所得後,金額在200萬 元上者,仍要申報所得基本稅額。 台北市國稅局日前即查獲,A公司在96年8月20日解散,並辦理96年度營所稅決算申報。不 過,A公司該年度至解散日止,有證券買賣交易金額達1.5億餘元,當年度申報營業收入及 營業成本均申報為0元,且未辦理最低稅負申報。 台北市國稅局因此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A公司應納稅額1,500餘萬元。 A公司主張,由於該公司為專營買賣證券的投資公司,已辦理註銷,因此依據所得稅法第4 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徵,並無應納稅額,因此營業收入以及營業成本均申報為0元 ;加上稅法規定清算免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清算所得亦已依規定分配並辦理扣繳,並 未違法。 台北市國稅局則指出,經調查發現A公司處理證券買賣交易,均在解散日之前,其收入及 成本仍需依規定辦理決算申報,且因金額逾200萬元,亦應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但A公 司並未依規定申報,已經形成漏報。 財政部提醒營利事業,決算期間的所得應依規定辦理決算申報,並須同時注意是否要辦理 基本所得稅額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2009/08/0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56250.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5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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