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疑問] 稅法(所得稅更改問題)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給我一次幸福的機會)時間16年前 (2009/09/17 14:50),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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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第14-1條.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 扣繳率10% 但是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2條(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規定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六。 這一條為什麼沒有修改?(忘記改?) 是因為法律大於命令.所以即使沒有修改還是依照法律嗎? ※ 引述《moft (超越自己)》之銘言: : 980422 修正所得稅法條文: :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97651號令修正公布第 14、 : 14-1、24、24-1、66-3、71、73-2、88~89-1、92、94、100 條條文 : 茲摘錄與本文原po相關之14-1,24,24-1等3條修正條文如下: : 第 14-1 條 : 1.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 : 息所得,應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 2.(增訂)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個人取得下列所得,應依第八十八 : 條規定扣繳稅款,扣繳率為百分之十,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 :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 : 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 : 三、以前項或前二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 : 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所得。 : 四、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 3.(修訂)第一項及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利息所得,不適用第十七條第一項第 : 二款第三目之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4.123.104

09/17 21:54, , 1F
分離課稅一律10% 明年起開始試用
09/17 21:54, 1F
文章代碼(AID): #1AiTmT_K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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