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女僕咖啡店算是"有女陪待"的特種行業嗎?
※ 引述《hugo96 (KK)》之銘言:
: 看到新聞才想到
: 現在很紅的那種女僕咖啡店
: 不是都有女僕陪你聊天、玩牌、玩小遊戲
: 那這樣會算成是有女陪侍要繳25%營業稅嗎?
: 無聊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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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8.196.196
: 推 moft:蠻好奇的.請問什麼是女僕咖啡店?敬請詳細描述.俾利研判. 09/15 23:52
: 推 macoti:我有去過,台南成功路的好樂迪旁有一家,應該是25%沒錯。 09/16 16:29
: 推 creaoo:大部分都是男生去,不過女生也可以去~就很像一般的咖啡廳, 09/16 23:41
: → creaoo:只不過服務生穿上女僕裝,是專業宅男或動漫愛好者必去之地? 09/16 23:43
: → creaoo:我也很好奇他們的稅率 09/16 23:43
: → smartlai:如果女僕咖啡廳要算有女陪侍,所有女服務生倒茶水的餐廳 09/18 19:14
: → smartlai:都要算有女陪侍了,請不要用特殊眼光看待。 09/18 19:15
: → ivysky:我覺得重點在於是否屬於特種飲食業? 09/19 01:29
: 推 ivysky:那似乎和營業時間也有關聯? 09/19 01:29
: 推 ivysky:另外就是消費特別貴? 有奢侈之風? (純推論,因尚未查到...) 09/19 01:34
: → hugo96:女服務生倒水當然不可能是"有女陪侍" 09/19 12:38
: → hugo96:我想討論的是"女僕服務生陪你玩牌、聊天"算是有女陪侍嗎? 09/19 12:39
: → hugo96:我自己是沒去過,是看新聞上有女服務生陪客人玩遊戲的畫面 09/19 12:40
: → hugo96:才提出來跟大家討論一下.... 09/19 12:41
: 推 ting701:法條是寫酒家 酒吧及有女陪侍...所以這裡的有女陪侍是不是09/19 21:21
: → ting701:要有酒家 酒吧的營業型態才適用高的稅率呢? 09/19 21:22
: 推 kai761:陪侍--例如陪跳舞、KTV唱歌等,陪玩遊戲、打牌應該也是 09/19 23:56
: → kai761:如果只是上菜,倒茶水就不算陪侍, 這應該很好分吧 09/19 23:57
: → kai761:看到的案子大都是酒店,KTV 的坐檯 這是有另收費的 09/19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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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營業稅第12條、第22條有女陪侍之特種飲食業如何判別認定,純屬稽徵實務,故而
這方面的解釋函令非常少,姑引行政法院判決案例供參: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聞稿:
【一般飲食業者如經查獲擅自經營有女陪侍,將受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部分業者為取巧漏稅,以適用營業稅稅率1%的餐廳、冰果室等行業申請
登記,等到核准登記以後,卻實際從事酒家、舞廳等行業,違反稅法規定,一旦被查獲,
除了補稅之外,還要被處以罰款。
甲君原登記經營一般飲食店,按營業額的1%繳納營業稅,後來被國稅局查獲有僱用女性陪
侍,除按稅率25%補徵營業稅外,同時處6倍罰鍰。甲君否認有僱用女性陪侍的情形,國稅
局以25%的稅率補稅處罰沒有依據,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依據關係人的證詞和證據顯示,甲君經營的飲食店有桌邊公主陪
客人唱歌、聊天及倒酒服務,且甲君借用其他公司行號的名義開發票給顧客,發票內容都
是在甲君所開設飲食店消費的酒類和坐檯費,國稅局按特種飲食業營業稅稅率25%補稅處罰
,並沒有錯誤,因此判決甲君敗訴。
該局提醒營業人,一般飲食業與特種飲食業所適用之稅率差別很大,一定要依照營業內容
據實登記及納稅,以免被查獲後,除了補稅以外,還要繳納鉅額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溫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93 ;98051704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56838&ctNode=10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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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例只是查獲「有桌邊公主陪客人唱歌、聊天及倒酒服務...」即被認定應按25%計
課,則原po所云:「有女僕陪你聊天、玩牌、玩小遊戲...」似乎也相去不遠。
2.其實,針對有女性陪侍的特種飲食業應否按25%計課營業稅的問題,長久以來一直是個爭
議問題,故而此次在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討論「營業稅相關問題之研究」研究報告時
,就有好幾位賦改會委員提出質疑,
質疑1:有女性陪侍的「特種飲食業」應否按25%計課營業稅?其法理妥適性如何?
質疑2:有男性陪侍的「一般飲食業」(ex.星期五餐廳)是否亦應按25%計課營業稅?
學者爭議不休(ex.臺大林教授vs政大曾教授vs北商黃教授各有不同觀點),因此,當時
的賦改會召集人邱副院長乃裁示,該問題交由「奢侈消費應否課徵奢侈稅?」研究案,
另行併案研究。亦即一般鄉民們所認知的「寓禁於徵的」的觀念是否正確?恐怕尚有
討論空間。且拭目以待。
以上,敬請方家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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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32.6
※ 編輯: moft 來自: 123.193.32.6 (09/20 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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