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可轉換公司債課稅問題

看板tax (稅板)作者 (fighting)時間16年前 (2009/11/26 17:0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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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ujude (結交同好)》之銘言: : 看下面字句,想請問 : 依所得稅法第14-1條規定,本公司債之利息所得不適用儲蓄投資 : 特別扣除(即免扣證27萬元)之規定,採分離課稅適用10%扣繳,不再 : 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於債息發放時即扣繳稅款。 : ............................................................. : 我想確認一下,他的意思是否為 : 可轉債到期,我以99元買進,賣還給公司100元,中間的1元要課稅? : 雖然那1元算是利息,但不算在利息扣除額27萬內,也不算綜合所得 : 直接就是撥款時扣10%了事???不管債券利息所得多少? 是的 依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 息所得,應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所謂分離課稅,是指依照扣繳率扣繳稅款後,即完成納稅義務 不用再將該利息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申報 依你的情況 1元的利息會被公司扣繳1*10%=0.1元的稅款 公司直接給你99.9元 而0.9元的利息不用再併到綜合所得課稅 自然也用不到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併入綜合所得課稅的利息所得才可使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23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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