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緩課股集保 須報營利所得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臨界點)時間16年前 (2010/03/19 15:19),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股東若將緩課股票送存集中保管,當年度別忘記申報為個人營利所得,以免因逃漏所得稅 被處罰。不過若是董事、監察人送將緩課股票送存集中保管,就不受此項限制 台北市國稅局主任秘書林建興指出,股東取得符合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的緩課股票後,若將緩課股票送存集中保管,因緩課股票會被註銷,國稅局會視同股東移 轉股票,即使並無實質所得,仍應於送存集中保管年度,申報營利所得。 台北市國稅局最近審理一宗甲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行政救濟案,甲君主張,他向 稽徵機關查調96年度所得資料時,其中營利所得是取自A公司的緩課股票,甲君因認為他 是將緩課股票送存集保,並無實質所得,才會將該筆所得自96年度申報資料中移除,並非 故意漏報,申請免處罰鍰。 林建興解釋,依據財政部87年發布的解釋令規定,公司股東取得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16條、第17條,或原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規定的新發行記名股票,如在取得後,不欲享受 免予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之獎勵(放棄緩課),或是於取得後,將緩課股票送存台灣證 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保管時,應在放棄緩課年度,或是送存集中保管年度,申報 為股東個人的營利所得,課徵所得稅。 不過,這項規定也有例外情形,若是董事或監察人,將緩課股票送存集中保管,因為會特 別註記,不像一般投資人有移轉股票的問題,就不用申報為當年度的營利所得。 北市國稅局認為,甲君是A公司股東,於84至86年間取得該公司緩課股票,並於96年12月3 1日將緩課股票送存集中保管,依稅法規定,應將此營利所得併入96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 。 加上甲君已經向稽徵機關查調的96年度所得資料中,確有該筆漏報的營利所得,甲君卻未 依查詢所得資料據實申報,才會導漏報所得的過失發生,因此不願給予甲君免罰寬惠,並 駁回其復查。 林建興提醒,股東如取得緩課股票,而後送存集中保管者,應在當年度申報為營利所得, 併入送存集中保管年度一起報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http://udn.com/NEWS/MEDIA/5484620-2299325.gif
【2010/03/1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484620.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13.144 ※ 編輯: specialist 來自: 218.166.113.144 (03/19 15:21)
文章代碼(AID): #1BeoLpdM (tax)
文章代碼(AID): #1BeoLpdM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