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教自用住宅地價稅的問題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超越自己)時間15年前 (2010/07/14 23:19),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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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ich202606 (annie queen)》之銘言: : 只要你未做營業出租使用 : 且設籍於此 : 建物所有人為本人或其配偶及直系血親 : 即可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 2/1000 : ※ 引述《playhome (playhome)》之銘言: : : 我在一棟大樓裡同時購入二間小套房使用 : : 但沒有打通 : : 假設地址是 : : 北市仁愛路30號10樓之10....設戶籍 : : 北市仁愛路30號10樓之13...未設戶籍 : : 各自有土地持分權狀 : : 我已經申請10-10那間為自用住宅用地 : : 10-13那間確實也是我本人在使用的 : : 我可也將他申請為自用住宅用地嗎? : : 謝謝 依《土地稅法 》第 9 條規定: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 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同法第 17 條規定: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略) 二、(略)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 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是以,原po所稱2戶且未相鄰打通為1戶使用,仍按2處計,則僅能以其中之 「10樓之10....設戶籍」1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23.181

07/15 11:23, , 1F
推 :)
07/15 11:23, 1F
文章代碼(AID): #1CFTMUTa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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