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教自用住宅地價稅的問題
※ 引述《rich202606 (annie queen)》之銘言:
: 只要你未做營業出租使用
: 且設籍於此
: 建物所有人為本人或其配偶及直系血親
: 即可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 2/1000
: ※ 引述《playhome (playhome)》之銘言:
: : 我在一棟大樓裡同時購入二間小套房使用
: : 但沒有打通
: : 假設地址是
: : 北市仁愛路30號10樓之10....設戶籍
: : 北市仁愛路30號10樓之13...未設戶籍
: : 各自有土地持分權狀
: : 我已經申請10-10那間為自用住宅用地
: : 10-13那間確實也是我本人在使用的
: : 我可也將他申請為自用住宅用地嗎?
: : 謝謝
依《土地稅法 》第 9 條規定: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
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同法第 17 條規定: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略)
二、(略)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
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是以,原po所稱2戶且未相鄰打通為1戶使用,仍按2處計,則僅能以其中之
「10樓之10....設戶籍」1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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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23.181
推
07/15 11:23, , 1F
07/15 11:23,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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