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欠稅千萬‧限定繼承還有事..如何解?

看板tax (稅板)作者 (Peter)時間15年前 (2010/08/03 15:30), 編輯推噓4(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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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i761 ()》之銘言: : ※ 引述《hile23 (Peter)》之銘言: : 一、不符公司法81條 (若是有限公司) : 公司81的前提是"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 : 依公司法79條,本法或章程另定,或股東會另選,不然就以本文"全體股東"為 : 清算人。 : 我怎覺得,若無另定另選,股東就是清算人,怎會符合"不能依79定清算人"? 其實一般清算案件,還是以股東會選任清算人為主, 除非沒有選任,又遇到有欠稅或負債等等情形, 才會把全體股東做為清算人,(主要是法律上送達的要件) 如果K大不認同這樣的說法, 那就請回想本文原PO實際的情形: 1.該公司無另選清算人 2.本文原PO並不是股東(或董事) 如此~ 我個人是覺得符合我所說的要件 ^^ : 二、改選清算人並向法院呈報,是不需國稅局同意。我的意思是,聲報改選清算人 : 或清算完結,法院僅為形式審查。若國稅局認為係原清算人為逃避責任,找人 : 頭替代,應該還是可以不准改以新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吧。 : 990104台財稅字第09800511490號:....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營利事業清算人變 : 更時,稽徵機關「應」按原限制出境案已列管之欠稅,「改」限制新任清算人 : 出境.... : 雖函釋寫「應」「改」,不過我是很疑惑財政部真的會不管選的是誰都准? K大都已經引出函號了, 相信依大家以往的經驗判斷, 這麼清楚的函令擺在眼前, 那些有所""堅持""的公務人員們, 應該不會堅持己見而為反函令吧 ^^" : 三、雖然股東選任、法院選任的清算人不會被限制出境(前者不會受限制很詭異,暫不論) : 但在被繼承人是當人頭,繼承人又不清楚公司帳目的情形,選任的清算人要如何 : 依稅稽13I "分配賸餘財產"? : 如帳上有存貨1000萬,欠稅300萬 但就是找不到存貨,要怎處理? 本例原PO對該公司帳務並不清楚, 所以走81條丟給法院, 自己樂得輕鬆是較佳的選擇。 如果要走79條處理, 我要說的事"清算人就任"跟"清算終結"是2個步驟, 依原PO的需求(解除限制出境),不用去做完一整個流程。 也許K大會引條文說6個月內沒完成清算會有罰則... 我只能說實際上辦過很多個只做前一個步驟的案子, 也處理過清算超過6個月,沒申報展延,最後還是順利聲報"清算終結"的案子。 至於法條上的罰款,還真沒被罰過 ^^" 主要原因是, 清算其間超過6個月,未依規定申請展延,或完成清算終結的聲請, 如果依法開罰的話是由"法院"來開罰, 而在法院的立場,這類非訟事件只是形式審查, 實務上還沒真的碰到開罰的 ^^" ----------------------------------------------------------------------- 總結: 我個人是覺得走81條最省事, 很多人可能會想到說原PO的父親生前有沒有被人頭冒用等等事情.... 由這個點去切入,進而打訴訟官司等等... 但是如原PO文中所說, 對父親生前的往來似乎並不清楚, 怎麼去舉證人頭冒用的問題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0.67.13

08/03 15:41, , 1F
因為原PO寫財政部函文:台端為該公司清算人。 我是想,若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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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15:44, , 2F
定可能性低,最有可能就是因繼承而成股東,又無另訂另選
08/03 15:44, 2F

08/03 15:46, , 3F
查到一件 台北地院99年度司字第47號 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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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15:48, , 4F
不過 畢竟原PO給的資訊太少,我也只是用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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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17:37, , 5F
台北地院該案主要是已重行選派"喻XX"先生為清算人,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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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17:39, , 6F
(甲00)引用81條要將喻XX解任,另行選任清算人,文中提到"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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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17:40, , 7F
重行選派"所以才會不符合79條的要件,與本例情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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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18:26, , 8F
裁定是1.准趙某解任 2.在理由四,第3行,股東喻○禾尚有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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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18:27, , 9F
人甲○○、喻○寶,不符公司113準79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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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18:28, , 10F
本例原PO情形他說清楚,但若是為有限公司股東之繼承人,就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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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18:28, , 11F
此裁定一樣,不能用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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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18:29, , 12F
"沒"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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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10:24, , 13F
該裁定之理由四,倒數第6行"聲請人本得依該規定互推..",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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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10:26, , 14F
文意,我覺得被駁回的理由是因為法院認為申請人應依規定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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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10:28, , 15F
推一人為清算人,而不是聲請由法院選派"喻O寶"為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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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10:31, , 16F
所以才被駁回的,換句話說如果原聲請書沒有請法院指派"喻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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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10:34, , 17F
寶",而是只請法院另行指派清算人,依法法院自會委託會計師
08/04 10:34, 17F

08/04 10:35, , 18F
或律師擔任法定清算人。
08/04 10:35, 18F

08/04 11:30, , 19F
裁定是說,已經有兩繼承人,而且可以互選。 不然,看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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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11:30, , 20F
97司430號 97司563號這兩裁定吧,寫得比較簡單
08/04 11:30, 20F

08/06 15:02, , 21F
法之深奧,於諸位之識得以見解,萬分感謝!
08/06 15:02, 21F
文章代碼(AID): #1CLyMe3m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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