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欠稅千萬‧限定繼承還有事..如何解?

看板tax (稅板)作者時間15年前 (2010/08/03 12:41),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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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ile23 (Peter)》之銘言: → hile23:文章中有附法條,看不出哪裡不符合79條,另外實務上清算人 08/03 10:55 → hile23:就任跟清算終結,根本就不用國稅局同不同意,正常清算程序 08/03 10:57 → hile23:跟國稅局有關的只有申報決算書表(要提供給法院當附件)跟清 08/03 10:58 → hile23:算終結時會要求無欠稅證明而已,原PO想解除限制出境,走81 08/03 10:59 → hile23:清算人會是由法院指定的會計師或律師,走79條文章內也有函 08/03 11:01 → hile23:令寫銘被瑋認之會計師及律師不會被限制出境,理論上沒問題 08/03 11:02 → hile23:只是實務上大家都不願意接,還有K大題的找人頭當清算人, 08/03 11:04 → hile23:其實也可以解決,只是就換成那個人頭被限制出境而已^^ 08/03 11:04 → hile23:稅稽法請詳閱完13條整條(才2.3行),你就會發現沒問題了^^ 08/03 11:21 一、不符公司法81條 (若是有限公司) 公司81的前提是"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 依公司法79條,本法或章程另定,或股東會另選,不然就以本文"全體股東"為 清算人。 我怎覺得,若無另定另選,股東就是清算人,怎會符合"不能依79定清算人"? 二、改選清算人並向法院呈報,是不需國稅局同意。我的意思是,聲報改選清算人 或清算完結,法院僅為形式審查。若國稅局認為係原清算人為逃避責任,找人 頭替代,應該還是可以不准改以新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吧。 990104台財稅字第09800511490號:....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營利事業清算人變 更時,稽徵機關「應」按原限制出境案已列管之欠稅,「改」限制新任清算人 出境.... 雖函釋寫「應」「改」,不過我是很疑惑財政部真的會不管選的是誰都准? 三、雖然股東選任、法院選任的清算人不會被限制出境(前者不會受限制很詭異,暫不論) 但在被繼承人是當人頭,繼承人又不清楚公司帳目的情形,選任的清算人要如何 依稅稽13I "分配賸餘財產"? 如帳上有存貨1000萬,欠稅300萬 但就是找不到存貨,要怎處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21

08/03 22:13, , 1F
關於一,另有台北地院97司430號 97司563號裁定可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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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CLvtb0K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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