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違約金收入不得當作成本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好熱的天氣)時間15年前 (2010/11/10 23:27), 編輯推噓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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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子的 小弟服務的機關遇到一個天殺的建築師 例如當初簽約執行100 違約金20 因此我們幫他扣執行業務所得的時候是用100*10%=10去計算 但是建築師一值主張認為應該用80*10%=8去算~ 跟他說了違約金不能列入成本,但是他講也講不聽,非要我們舉出法條或解釋令 請問板上諸位先進,有無相關的法條或解釋令有解釋違約金不得當作成本的 先謝謝大家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5.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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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之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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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新聞稿 有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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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感謝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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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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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CshdL0h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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