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增值稅的疑問??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沒有水的瓶子)時間15年前 (2010/11/20 13:38),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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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atty95 (哇...好熱鬧^^)》之銘言: : 大大你們好小弟目前有一稅收問題想請教 : 我媽媽原來向我奶奶承租一房子 : 做家庭美容院用途(並沒有營業登記...@@") : 近期考慮不承租向奶奶購買 : 但似乎會產生所謂的增值稅的問題?? : 而此增值稅似乎和房子的用途有關??!! : 似乎有分為營業用途和一般住宅用途有所差異 : 前者目前評估約50多萬 後者約10多萬 : 請問有什辦法可以再向奶奶購買此房子並且母親繼續營業 : 但是此增值稅的應付額度減少!!!?? : 因為增值稅如果可以壓低,奶奶才願意再把售價降低!!@@" : 感謝大大 : p.s父親已經過世!!! 土地增值稅的稅率分為20%、30%、40%,如屬自用住宅則可適用「一生一次」10%的 優惠稅率。 因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是以交易當年度跟前次移轉現值相比較,除非發生繼承之事實, 使得前次移轉現值提高,否則在需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情況之下,10%稅率應該已經是 最低了。唯交易前仍應注意是否符合下列規定,以免白忙一場。 參考法條:土地稅法第34條(一生一次優惠稅率)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 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 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 ,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其實這段交易,比起土地增值稅,不動產的定價還比較重要,適當的定價可以讓奶奶繳 少一點綜所稅(差額用每年220萬的贈與稅免稅額補足) ,說不定減少的稅負可以再把不 動產價格再壓低。以上說明,僅供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41.244

11/20 22:31, , 1F
家庭美容,算不算營業?你最好先問一下……
11/20 22:31,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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