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懶惰熊貓)時間15年前 (2011/02/02 15:37), 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iiiikkk (我想 我喜歡妳)》之銘言: : 最近收到永豐銀行寄來的"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 : 而且有3張,但是金類不同,一張5千多,一張6百,一張3萬 : 上面寫: : 1.電子申報專用 : 2.格式代號及所得類別: 5A金融業利息 : 請問這是表示我要去繳稅(繳這些錢嗎?) : 或者這是要我做什麼? : 另外 : 有收到另一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裡頭寫的給付淨額是2005元 : 這也表示我需去繳交這一筆錢嗎? : 謝謝 上述所得憑單跟扣繳憑單暨免扣繳憑單,是屬通知性質, 讓你知道那個單位通報國稅局你有多少所得,並非繳款書, 如對所得憑單內容有疑問,也可以及時向該單位查證確認, 如無疑問,列入所得年度申報所得稅即可。 ==================================================== 後附相關信託所得報稅及扣繳之法條,請參考。 所得稅法第3-4條 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本法規定,減除成本 、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 依本法規定課稅。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 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但下列依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所 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 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 四、以前三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 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五、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六、告發或檢舉獎金。 七、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 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適用前項規定 扣繳。 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前二項所得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 ,得免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32.86 ※ 編輯: lazypanda 來自: 220.136.32.86 (02/02 15:38)

02/02 16:41, , 1F
感恩您詳細的解說
02/02 16:41, 1F
文章代碼(AID): #1DIGclrW (tax)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DIGclrW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