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股票股利課稅的法源

看板tax (稅板)作者 (不忘初心)時間15年前 (2011/03/04 20:5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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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adm2055 (試試看吧!)》之銘言: : 這樣問或許很突兀, : 但是真的很想要知道答案, : 對個人及營利事業取得盈餘轉增資股票股利課稅之法源依據, : 小的知道要以10元課稅,(公司取得屬不計入所得) : 但是這個"10元"課稅是來自哪裡呢? : 拜託各位前輩們, : 萬分感謝!! 小弟的淺見: 這是股利的本質,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類 即為法源。 假設公司發 100 萬元的股利(暫不考慮 ICA): 1. 全部發現金: 個人股東拿到 100 萬元的現金股利, 這 100 萬元就是個人股東的營利所得, 而為綜所稅的稅基。 2. 全部發股票: 個人股東拿到面額 100 萬元的股票, 營利所得一樣是 100 萬元。 或許有人會認為: 股票股利發放前後, 個人股東所有股票的價值是一樣的, 那股票股利為什麼會有所得? 這是中會的觀念, 不是所得稅法的觀念。 不論是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 公司帳上減少的保留餘盈金額都是一樣的, 既然公司保留盈餘減少, 代表有人獲配股利, 有營利所得, 所以公司發多少股利, 收到的個人就要按公司會計分錄的金額按其股權 (獲配) 比例計入其綜合所得, 不因是用現金發或用股票發而有不同。 至於收到股票股利要按 10 元計入所得, 指的則是應按獲配股票股利的面額 乘以獲配股數為營利所得金額, 現在很多公司股票面額都是 10 元。 (公開發行公司股票面額都是 10 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43.21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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