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國稅局抽查 公司調查免稅額申請表

看板tax (稅板)作者 (Gill)時間14年前 (2011/12/07 23:3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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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為101年一整年度,對每位員工每個月薪資是否要扣繳所做的調查。 101年五月繳的是100年個人綜所稅, 而且,薪資扣繳正常來說是每月發放薪資時就要預扣,於發放日次月10日前繳庫,於次年 1月31日前列單申報。 所以這是二件事情:1.薪資扣繳是每月公司要做的。 2.五月綜所申報是員工自己要做的。 舉列:(ps手邊只有99年扣繳表,故以99年為列。且暫不考慮代扣勞、健保費。) A公司每月5日發放上月薪資, 員工甲1-12月每月薪資70,000無扶養親屬, 則公司每月須代扣甲員工2,010稅金 甲每月拿到手的薪資只有67,990(70,000-2,010) 次年1月公司申報甲薪資時, 薪資總額是840,000 扣繳稅額24,120 假設1.甲該年綜所稅申報時,全年應納稅額為50,000, 那麼在5月時只須補繳25,880(50,000-24,120) 假設2.甲該年綜所稅申報時,全年應納稅額為20,000, 那麼在5月時,可申請退稅4,120(24,120-20,000) 罰則請參考所得稅法§114 第 114 條 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 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 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 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 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 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 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 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 三、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 分之一滯納金。 第 89 條 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 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之盈餘 淨額;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或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 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其扣繳義務人為公司、合 作社、獨資組織或合夥組織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 住之個人股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非中華民國 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組織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 二、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 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 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 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 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 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 得者。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 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四、國外影片事業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 務人為國外影片事業。 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責任,而有行蹤不明或其他情事,致無從追究者, 稽徵機關得逕向納稅義務人徵收之。 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依前條規定 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之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 ========================================================================= 以上是今天發給原PO的站內信。 以下針對原PO的補充問題作回應: 1.薪資的扣繳義務人為公司 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 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 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 得者。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 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四、國外影片事業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 務人為國外影片事業。 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責任,而有行蹤不明或其他情事,致無從追究者, 稽徵機關得逕向納稅義務人徵收之。 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依前條規定 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之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 ========================================================================= 以上是今天發給原PO的站內信。 以下針對原PO的補充問題作回應: 1.薪資的扣繳義務人為公司,員工則為納稅義務人。(§88 二) 2.故§114中罰的對象是扣繳義務人=公司。 ※ 引述《LearnRPG (真是有趣的地方)》之銘言: : 最近公司發了個文件請同仁要把明年扶養的狀況填上 : 應該是要讓公司在每個月預扣所得稅可以更為精準 <-- 應該吧 : 但是公司內部信有個附註 : 若不確定明年度是否需申報扶養的親屬,請務必不要填寫,以免受罰... : 填寫受扶養親屬請按表內規定填寫,未符合受扶養之親屬 : (例如子女等已成年未在學)或未於次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者等請勿填寫, : 以免受罰。若經國稅局查核申報不實而罰鍰,將請同仁自負。 : 本來不符合身分資格的就不能寫這是對的 : 但是明年五月才要決定的事情 現在就要確定 不然還會受罰很奇怪 : 我只要明年五月該繳的有繳不就好了 (多退少補) : 若經國稅局查核申報不實而罰鍰 <-- 這個有法源依據嗎 ??? : 謝謝 在本版搜尋過似乎沒有這方面討論 ... : 補充: : 也就是說 假設我現在寫會撫養父母 公司每個月預扣 N 金額 : 結果明年我申報父母的權利被兄弟姐妹搶走了 : 所以我只好申報沒有扶養父母 報綜所稅給國稅局 : 結果國稅局會來函說我之前寫會撫養父母 結果實際報稅沒有撫養父母 : 讓原本每個月應該可以預扣 N+m 金額 變成只有 N 金額 : (雖然五月報綜所稅還是有補齊) : 害國稅局沒有先拿到錢而受罰?? <-- 有這法源依據嗎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09.14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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