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大法官解釋693號--認購權證
幾個想法:
1. 黃茂榮等三位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第一段開宗
明義點出思考本案的基礎原則:淨值原則。
2. 讓我驚訝的是:這份不同意見書其中兩位竟然
是實務出身的,而且葉百修大法官還當過北高
行院長。
3. 奈何,大法官對於形式正義(依法課稅原則)
雖然已經操作得滾瓜爛熟,但是對於實質正義
(量能課稅原則)的掌握,則還有相當大的進
步空間。這或許跟公法出身的大法官居多有關。
4. 台灣第一個從德國唸稅法回國的陳敏大法官似
乎連稅法解釋都很少寫意見書。
5. 如果許不同大法官還在,不知道她會用什麼詞
句批評多數意見。
6. 這個問題公法出身的學者如果沒有努力瞭解權
證的本質,是無法處理好的,蘇永欽的協同意
見書是代表。
※ 引述《ntitgavin (羊肉爐)》之銘言: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93
: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100年12月9日
: 解釋爭點:
: 1.認購(售)權證發行價款非證券交易收入,違憲?
: 2.履約或避險交易損失不得自應稅所得減除之認定,違憲?
: 解釋文:
: 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二二四六四號函前段謂
: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於發行時所取得之發行價款,係屬權利金收入」,意
: 指該發行價款係權利金收入,而非屬證券交易收入,無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之適
: 用,與憲法第十九條之租稅法律主義尚無違背。
: 同函中段謂:「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於發行後,因投資人行使權利而售出或購
: 入標的股票產生之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應於履約時認列損益,並依所得稅法第
: 四條之一規定辦理。」及財政部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0九三
: 一一號函稱:「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如於某一時間或特定到期日,以現金方式
: 結算者……並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與憲法第十九條之租稅法
: 律主義並無牴觸,亦不生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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