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不需政府代算綜所稅 2/15起申請 永久有效
兩篇新聞前五段是一模一樣的,就不重複張貼了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883361.shtml
不需政府代算綜所稅?下周三起申請 【聯合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2.02.07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883317.shtml
放棄所得稅試算 永久有效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2.02.07
今(101)年5月報稅,若不想「體驗」政府代算所得稅服務的民眾,15日(下周三)起
到3月15日為止,必須向國稅局申請放棄試算服務資格。
財政部提醒,一經核准放棄就不會再收到試算書表,民眾即需年年自行報稅。
財政部指出,100年首度試辦個人綜合所得稅試算稅額服務,約有100多萬個家庭受惠,
民眾只要憑政府寄發的稅額試算表進行確認,即可輕鬆完成報稅手續。今年5月申報100
年個人所得稅時,稅額試算服務將再擴大適用層面,至少有四項做法已經更新,例如增
納如財產交易所得亦可適用稅額試算。
財政部官員說,去(100)年稅額試算服務的資格確認時間是3月1日起的半個月內,符合
資格但不願接受稅額試算服務的納稅人,這段期間內必須提出撤銷申請;撤銷試算服務
資格的申請有效期只維持一年,往後如仍不願接受這項便捷的報稅服務,都要年年向政
府申請。
今年已更便民,官員說,撤銷稅額試算資格的期間提前半個月至2月15日,申請撤銷期則
長達一個月;而且,申請撤銷後除非日後再申請恢復資格,否則永久有效,政府都不會
再主動寄發稅額試算書表以供報稅。
財政部提醒民眾,稅額試算書表只需以書面或是網路回覆(今年新增可以智慧型手機或
是平板電腦)進行確認,不必另外填寫申報書表,這是非常便捷的報稅方式,民眾如果
基於個人因素,不願接受這項服務,最好仔細考慮。
欲申請撤銷100年度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措施,以及變更郵寄地址的納稅人,可以兩種方
式擇一辦理:
一、書面申請:申請人應在101年3月15日前,將「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適用稅
額試算服務暨變更郵寄地址申請書」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親
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憑核驗。
二、線上申請:申請人應在101年2月15日起至3月15日止,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
金融憑證,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0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戶號,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
稅服務網站點選「稅額試算服務」∕「稅額試算服務申請」辦理線上申請。
申請書: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71965&ctNode=10790
台北市國稅局 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tax-1_4-1.jsp
線上申請: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 http://tax.nat.gov.tw/info.html?id=6# (2/15~3/15開放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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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個嗎?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有修改,
雖然第五點適用對象有列入"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但第六點規定:課稅年度有出售房屋情形,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作業。
且試算時,並無列入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資料(第八點)
我看了有點暈... @@
原本版本:文章代碼(AID): #1D82Ogpm (tax)
今年修改後 http://tinyurl.com/7nqo5wn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台財稅字第10000437900號
修正「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
部 長 李述德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壹、總則
一、為簡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提供納稅義務人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
算服務,提升政府施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納稅義務人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已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綜合所得
稅結算申報,且課稅年度亦應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其課稅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納稅義務人課稅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計算採用本要點之稅額試算作業,並於法定申報
期限前依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以下簡稱資料中心)及稽徵機關試算之「應自行繳納稅
額」金額完成繳納或回復確認試算內容者,即完成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課稅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四、納稅義務人採用本要點之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辦理結算申報者,其綜合所得稅之調查
及核定,應依所得稅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貳、適用對象及條件
五、納稅義務人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所得額、免稅額、
扣除額及抵減稅額資料經核定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且課稅年度非屬不適用本要點者,可
適用稽徵機關依本要點規定提供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一) 所得額
1、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
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但執行業務所得僅包括稿費(格式
代號9B)及業別屬一般經紀人(格式代號9A-76)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2、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未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核算之營利所得。
3、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二) 免稅額
1、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得申
報減除之直系尊親屬及子女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上開規定之受扶養親屬,
均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且與戶籍登記資料相符。
2、申報戶之受扶養親屬,未與其他納稅義務人申報者重複。
(三) 扣除額
採標準扣除額,且未列報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四) 抵減稅額
無投資抵減稅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
(五) 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六)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未於申報書上勾選夫妻分居。
六、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
報不適用本要點稅額試算服務作業。
(一) 納稅義務人於課稅年度中死亡、或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
(二) 納稅義務人於課稅年度中結婚或離婚。
(三) 課稅年度有出售房屋情形。
(四) 已依「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
除額資料作業要點」申請將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五) 已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持禁止相對人查閱所得來源相
關資訊之保護令向稽徵機關申請執行。
(六) 因特殊原因已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准限制他人查調課稅年度所得資料。
(七) 已依下列規定申請課稅年度不適用本要點之稅額試算服務作業。一百零一年起申請
不適用者,以後年度毋需再行申請,即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作業。
1、線上申請
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以下簡稱憑證)或以申請
人之「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申請年度之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戶
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為通行碼,於二月十五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透過網際網路至財
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申請。
2、書面申請
以郵寄、傳真或親至稽徵機關申請。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於二月十五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
將申請書郵寄(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或遞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
服務處。
七、已依規定申請不適用本要點之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者,得於二月十五日起至三月十五
日止,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以書面撤
銷原申請;原採線上申請者,得以憑證為通行碼,於規定期限內透過網際網路撤銷申請。
叁、作業程序
八、稅額試算作業
資料中心就符合本要點貳、五之案件,依下列情形調整後,試算納稅義務人課稅年度綜
合所得稅應納稅額。
(一) 所得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課稅年度稅額試算服務之所得資料範圍如下:
1、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規定於法定期限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
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但執行業務所得僅包括稿費(格式代號9B)
及業別屬一般經紀人(格式代號9A-76)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2、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未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核算之營利所得。
(二) 免稅額
依納稅義務人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申報核定減除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並
增加課稅年度出生子女之免稅額。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免稅額不予列入:
1、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已死亡或與課稅年度戶籍登記資料不符。
2、超過二十歲之子女於課稅年度在國內無正式學籍或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依國內大
專以上院校提供教育學費資料及內政部提供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資料勾稽)。但其於課稅年
度畢業者,不在此限。
3、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於課稅年度之前兩個年度未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
其配偶列報扶養。
(三) 扣除額
1、標準扣除額
按納稅義務人有無配偶,依規定認列減除。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依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於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
目之二規定限額內,認列減除。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依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
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課稅年度轉讓、
贈與、作為遺產分配、放棄緩課或送存集中保管之營利所得,於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
項第二款第三目之三規定限額內,認列減除。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
利息及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得減除。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依內政部提供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資料,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符合規定且課稅
年度之前一年度亦列報該扣除額者,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四規定,
認列減除。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依國內大專以上院校提供教育學費資料,納稅義務人子女符合規定者,依所得稅法第十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五規定限額內,認列減除。
(四) 稅額計算
就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或合併計算稅額,依所計算之應納稅
額減除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後,試算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稅額或應退還稅
額。
九、試算書表寄送作業
(一)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應於每年四月二十五日前將載有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
親屬之所得額、免稅額及扣除額資料、應自行繳納稅額或應退還稅額之年度綜合所得稅
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繳稅案件之繳款書及繳稅取款委託書,退稅案件及不繳不退
案件之確認申報書(以下簡稱試算書表),以掛號寄發納稅義務人。
(二) 納稅義務人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結算申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以憑證為通行
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查詢及下載課稅年度試算
書表。稽徵機關業以郵簡通知納稅義務人適用該服務者,得免寄送試算書表。
1、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以憑證為通行碼採用網際網路傳輸申報。
2、採用稅額試算服務作業,以憑證為通行碼辦理線上登錄完成申報。
十、確認申報作業
(一) 繳稅案件
納稅義務人收到稽徵機關寄發之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經核對內容
無誤,得於法定申報期限前,按該通知書所載之「應自行繳納稅額」金額,使用下列方
式繳稅,完成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1、現金繳稅
(1) 金融機構繳稅:納稅義務人持稽徵機關寄發附條碼之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
構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
(2) 便利商店繳稅:納稅義務人應自行繳納稅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可持稽徵機關
寄發附條碼之繳款書,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作業細節請參閱「稽徵機關委託便利商店
代收稅款作業要點」。
2、信用卡繳稅
納稅義務人可以其本人或配偶名義持有已參加信用卡繳稅之發卡機構所發行信用卡繳納
稅款(每一申報戶以一張信用卡為限)。作業細節請參閱「信用卡繳納申報自繳稅款作
業要點」。
3、轉帳繳稅
(1) 繳稅取款委託書:納稅義務人可採下列方式之一,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
戶辦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稅。但提兌時因納稅義務人轉帳繳稅帳號填寫、輸入錯誤或該帳
戶存款不足致無法提兌或僅就存款餘額先行扣款者,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甲、線上登錄
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線上登錄及確認辦
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稅之帳戶(限輸入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之存款帳號)。
乙、書面回復
填妥稽徵機關寄發之繳稅取款委託書(限填寫該通知書內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
扶養親屬其中一人之存款帳號),並蓋妥原存款印鑑章(如原存款人簽名者請簽
名),遞送或以掛號郵寄至原寄發該通知書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
徵所、服務處,或就近送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代收。
(2) 晶片金融卡繳稅:納稅義務人持本人或他人已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金融機構
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即時扣款轉帳繳稅。作業細節請參閱「晶片金融卡
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3) 利用自動櫃員機繳稅:納稅義務人持郵局或開辦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作業金融機
構之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繳納稅款。作業細
節請參閱「自動櫃員機轉帳納稅細部作業要點」。
(二) 退稅案件及不繳不退案件
納稅義務人收到稽徵機關寄發之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經核對內容
無誤,得於法定申報期限前以下列方式回復確認,完成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1、線上登錄:
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線上登錄,退稅案件確認
試算內容及退稅方式;不繳不退案件確認試算內容。
2、書面確認:
填妥稽徵機關寄發之確認申報書,退稅案件確認試算內容及退稅方式;不繳不退案件確
認試算內容,遞送或以掛號郵寄至原寄發該通知書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
徵所、服務處,或就近送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代收。
3、電話語音確認:
納稅義務人於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以其本人帳戶完成繳(退)稅,且課稅年度選擇沿用
該存款帳戶辦理退稅之退稅案件及不繳不退案件,得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
語音確認試算內容。
4、退稅方式:
納稅義務人可採指定帳戶辦理轉帳退稅或採退稅憑單方式辦理退稅。採轉帳退稅者,限
填寫該通知書內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其中一人之存款帳號(屬公教人員開立
之優惠存款帳戶及非與金融資訊系統連線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均不適用)。
肆、其他注意事項
十一、納稅義務人已於課稅年度法定申報期限前依稽徵機關寄發之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
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應自行繳納稅額」金額完成繳納或回復確認通知書內容者,
其申報日規定如下:
(一) 繳稅案件
1、現金繳稅: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於繳款書收據聯所蓋日期。
2、信用卡繳稅:發卡機構核發授權號碼日期。
3、轉帳繳稅:
(1) 繳稅取款委託書:
甲、線上登錄:網際網路服務業者回傳收執聯日期。
乙、書面回復:親自遞送紙本回復者,為稽徵機關收件日;郵寄紙本回復者,為原
寄郵局郵戳日期。
(2) 晶片金融卡繳稅:金融輔助業者回傳繳納成功交易紀錄表所載交易發生日期。
(3) 利用自動櫃員機繳稅:自動櫃員機印錄交易明細表所載交易發生日期。
(二) 退稅案件及不繳不退案件
1、線上登錄:網際網路服務業者回傳收執聯日期。
2、書面確認:親自遞送紙本回復確認者,為稽徵機關收件日;郵寄紙本回復確認者,為
原寄郵局郵戳日期。
(三) 納稅義務人於法定申報期間開始前繳納稅款或回復確認者,為法定申報期間之始日
(即五月一日)。
十二、本項服務作業係便民措施,稽徵機關所寄發之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
通知書非屬稅額核定處分,納稅義務人如不同意該通知書內容、欲增減免稅額、改採列
舉扣除額或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扣除額、抵減稅額等資料或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
定申報基本所得額者,應依法另行辦理結算申報,免依該通知書所載「應自行繳納稅額」
金額繳納或回復確認,且不需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納稅義務人已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結
算申報或另行辦理結算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應依所得稅法
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十三、納稅義務人已於法定申報期限前依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
「應自行繳納稅額」金額完成繳納或回復確認之申報案件,嗣後欲更正申報內容者,應
另行填報更正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更正。
伍、附則
十四、納稅義務人依本要點規定繳納稅款、透過網際網路回復確認、遞送或寄回繳稅取
款委託書或確認通知書,所發生之權利義務及於其本人。
十五、本要點各相關機關應配合事項,其細部作業程序應由各權責機關另定之。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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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kakapo 來自: 114.32.235.31 (06/01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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