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房租所得申報的問題

看板tax (稅板)作者 (playhome)時間14年前 (2012/05/04 11:1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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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很擔心會被查稅 尤其是不動產方面的所得 所以過去有些房子出租 只要房客沒有報稅,我就沒報所得 但今年會怕 所以把名下只要是出租的房子全部按照下面這個公式計算租金所得 100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如下: 一、房屋(含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一)臺北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9%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 (1)一樓面臨馬路,依房屋評定現值之52%計算。 (2)一樓面臨巷道,依房屋評定現值之30%計算。 (3)其餘,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8%計算。 (二)新北市部分: 1、住家用: (1)99年12月25日改制前之臺北縣轄市(註1):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8%計算。 (2)99年12月25日改制前之臺北縣轄鄉鎮(註2):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5%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參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及「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規定,並經實地調查租金情況予以核定。 但全部輸入後 有點怕怕的 因為我的房子都是老房子 評定現值都只有二三十萬,乘上18或19%後都只剩五萬多 老實說,有些房子三四個月的實際租金就超過五萬了 看到國稅局說 納稅義務人將房屋出租,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將房屋出租,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收入,目的在於避免所得人約定偏低之租金,藉以規避稅賦。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之訂定,係稽徵機關調查轄區出租情形,以當地一般繁榮程度及為房屋帶來之經濟效益為參酌要件,並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3項規定送財政部備查。 該局舉例,甲君95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房屋租賃所得,申報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為低,該局依照前揭規定,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增租賃所得,補徵甲君95年度綜合所得稅。甲君主張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無所得即無須課稅。申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將財產出租,應依租賃雙方所約定之租金,按實申報,若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將依法調整計算租賃所得。 (聯絡人:法務二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發布單位:法務二科 我就更怕了 如果我申報的房租全部被國稅局"調整計算租賃所得" 那我要補繳的稅會很驚人 想請教各位先進 國稅局常常在"調整"嗎?"調整"是罕見的事情還是很常見?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36.49
文章代碼(AID): #1FeqfSNe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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