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醫藥費副本理賠後正本是否可報稅(已爬文
爬文後得知
醫藥費收據已獲保險理賠者不能申報列舉扣除
但仍有一些疑問如下:
1、文中沒提到是正本或副本收據
例如去年某醫藥費支出12萬元
第一個副本賠8萬元
第二個副本賠11萬元
強制險賠3萬元
正本現在在自已手中
這樣那12萬的收據可以申報嗎?
2、另外,除了上述的那一大筆12萬支出外
其他小病掛號費加總共1萬元
沒有申請保險理賠
那這一些收據可以申報嗎?
以上兩個疑問,煩請各位大大解惑
若之前已有相關疑問與解決辦法
也請指點文章位置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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