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國外就醫列舉扣除
請問國外就醫的收據能不能作為列舉扣除?
經網路搜尋查得:
大里市卓先生問:個人因病在國外就醫,其給付國外醫院之醫藥費可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
時列舉扣除?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國外就醫,其付
與國外醫院之醫藥費,依財政部68年6月14日台財稅第33946號函規定,可憑國外公立醫院
,及國外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證明,並減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
後,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其往返交通費、旅費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
稱「醫藥費」之範圍,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2009/05/06 經濟日報】
現在的疑問: 是否必須要是"國外公立醫院,及國外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
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的收據才可以?
家人在美國看病的地方叫軒轅中醫, 是不是就不能申報呢?
或是怎麼知道他算不算是個"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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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3.103.55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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