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解釋函令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怪我囉)時間14年前 (2012/06/10 00:31),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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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1-1條: 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 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 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 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於發布日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前,應核課而未核 課之稅捐及未確定案件,不適用該變更後之解釋函令。 對於解釋函令的效力,我的理解 1.解釋函令,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尚未核課案件適用 2.變更先前解釋的解釋函令,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發布日前,尚未核課案件不適用 但是 3.解釋函令,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尚未核課案件不適用? 4.變更先前解釋的解釋函令,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發布日前,尚未核課的案件適用? 請問關於第3點和第4點,我的想法正確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1.166.146

06/11 21:35, , 1F
3 不對,如果是個全新的函釋,依釋字287 自法規生效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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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且,有"變更"才會有利or不利 比較的問題。
06/11 21:35,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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