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庫藏股票折價轉讓員工差價應列其他收入課稅
財政部1011031新聞稿
庫藏股票折價轉讓員工差價應列其他收入課稅
國內股市受全球景氣低迷、歐債風暴等影響,持續呈現量縮價跌情形,實施庫藏股制度
的公司家數也明顯增加,公司依照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買回其股份(通稱為庫藏股)
,除了具有主動進場護盤自家公司股價效果外,公司必要時,還可運用庫藏股票來獎酬員
工,以留住優秀人才。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運用庫藏股票獎勵員工,自97年起得列報為薪資費用,值得特別注
意的是,公司之後如有將庫藏股票折價轉讓給員工時,差價應列為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以庫藏股獎酬員工費用化的規定是從 97年開始實施,也就是說,
自97年1月1日起,公司如決議以庫藏股獎酬員工時,其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及相關
函釋規定估計員工認股權之公平價值或內含價值,得列為薪資費用。嗣後公司如將股票折
價轉讓予員工,應就折價部分(即員工認購價與公司買回價之差額)列為其他收入課稅,
以避免公司將原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之庫藏股交易損失,隱含於
上述已列報之薪資費用中,而自課稅所得中減除。
該局日前查核某家經營鋼鐵製造業務的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甲公司列
報庫藏股票獎酬員工的薪資費用2,200萬元,經甲公司提出說明,該公司在97年底買回庫
藏股500萬股,總金額為6,750萬餘元,平均每股買回價格為13.5元,甲公司為獎酬員工,
凝聚向心力,在98年6月經股東會決議以每股9.5元轉讓其中200萬股給員工,經依財務會
計準則及函釋規定估計該員工認股權公平價值為每股11元,因此甲公司列報98年度薪資費
用2,200萬元(200萬股×每股11元)。
國稅局核對相關資料後,核准甲公司列報 的薪資費用2,200萬元,但該局進一步要求甲公
司提供上述員工認股資料後發現,員工認股的繳款截止日為98年9月15日,員工實際認購
股數為200萬股,折價總額共計800萬元〔(公司買回價每股13.5元—員工認購價每股9.5
元)×員工實際認購股數200萬股〕應列為其他收入,甲公司漏未申報,遭到補稅及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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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不太懂為什麼要將差額列為收入課稅??
如果說買回價<員工認購價的所得不用課稅,也本來就不會有收入或利益入帳,
那麼為什麼買回價>員工認購價的時候,就要多入列收入課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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