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親友借貸贈與稅問題

看板tax (稅板)作者時間13年前 (2012/11/19 11:57), 編輯推噓6(6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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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父子為了避贈與稅產生借貸關係 於借據明定逐年還清(每年一次) 假設借貸金額為440萬 是否可以於每年年初請父親贈與220萬 於借據約定之日期再以該筆款項匯回去給父親作為還款證明? 這樣的模式是否合法? 又或者以下方式較佳? 請父親贈與母親(或其他親友) 再由該親友贈與本人 本人再於約定之日匯回去給父親作為還款證明 理論上應是可行的 是嗎? 一點疑問 還請各位大大賜教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3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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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據去法院公證,也留下資金流程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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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父親贈與給你母親,是不列入贈與總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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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國稅局審查對這種案件的觀感如何?你直接問他們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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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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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建議參考洗錢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如果一次移轉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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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金額,國稅局想不盯上你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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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的觀感是你父親借錢給你,跟你父親贈與你母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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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跟你母親贈與給你的錢,這是三碼子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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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重點是國稅局的審查們怎麼看這件事情?你可以去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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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的看法,這樣子會比較安全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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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老話一句:以上僅供參考,應以法令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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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建議 不必去公證,那不能證明什麼,白花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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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簡單說,依常情是有借有還,借的人有能力還,也保留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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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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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父轉帳子400萬,子無業買了400萬的房,即使能"作出"匯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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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的轉帳紀錄,也不會被採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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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之間的借貸去公證是有用的,而且要事先做好。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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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錢尚未還清,就被國稅局查到了,到時候被處以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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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罰鍰,哭都哭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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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無業,別人也可以贈與給他錢,讓他還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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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只要那個資金來源經的起考驗,資金流程作的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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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大概就能解決一大半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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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 只能證明在何時,雙方曾作個何種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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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贈與稅案件,是要審究是否贈與或其他法律行為? 實務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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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從雙方關係、資金移動去判斷。 公證書沒什麼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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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公證書 還不如有分期還款的紀錄。 可參83判1878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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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GgQuHJ1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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