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扶養父母及兄弟姊妹問題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吉米大夫)時間13年前 (2013/01/26 12:07), 編輯推噓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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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enlarry (小鬼)》之銘言: : 父母均未滿60歲 : 弟弟讀大學(未滿20)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姐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 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可受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所以原po的弟可由原po申報扶養。 : 父親有薪資所得(年收20萬),因為沒超過26萬所以不用繳稅 : 母親無薪資所得 母親無薪資並不代表無謀生能力,原PO的雙親原則上是要獨立一個申報戶, 父親的所得雖然未達繳稅標準,但也要必須要申報的 如果納稅義務人的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者,才能由子女申報扶養, 也就是說 原po的父應該要跟母一併申報, 除非原po的雙親都符合被扶養的條件,就可不必單獨一個申報戶 但依原po的情況 父未滿六十歲也不符無謀生能力,故仍須依規定申報 : 我想請問一下如果是以上的情況 : 我能同時撫養我媽+我弟嗎? 原po的母親雖未滿六十歲 但如果符合無謀生能力條件的話,可由原po列報扶養 至於無謀生能力的條件 原則上都是比較客觀的認定 EX: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類的 並不是申報年度無薪資所得就等於無謀能力哦 如果原PO的母親不符合無謀生能力的話 就必須跟父親一起申報 免稅額跟扣除額也只能由父親申報時減除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9.176.189 ※ 編輯: hxqoiqo 來自: 1.169.176.189 (01/26 12:13) ※ 編輯: hxqoiqo 來自: 1.169.176.189 (01/26 12:17)

01/26 13:07, , 1F
財政部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未滿6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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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直系尊親屬,課稅年度所得總額低於免稅額者,視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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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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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 13:08, , 4F
申報書或報稅需知及報稅軟體都有這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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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Old大的補充,解釋令如下: 財政部890907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 所稱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 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六十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 第二款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前開免稅所得者之適 當證明文件)。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軍教免稅)目前已刪除。 ※ 編輯: hxqoiqo 來自: 1.169.176.189 (01/26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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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hxqoiqo大點出了一個很重要的地方,要注意除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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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8 11:21, , 6F
所得外,所得稅法第14條的各類所得都要檢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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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並不是申報年度無薪資所得就等於無謀能力哦”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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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話,在考量所得總額上是正確的說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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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無薪資所得者,搞不好有利息所得或租金所得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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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因此而使未滿60歲的直系尊親屬當年度應計入所得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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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之金額超過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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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熱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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