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前年的所得稅想要申復..

看板tax (稅板)作者 (Arens)時間12年前 (2013/10/16 12:47), 編輯推噓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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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amjust (yeah)》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 前年的所得稅想要申復.. : 時間: Mon Oct 14 15:28:44 2013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23.143.5.249 : → iamjust:補充:若當初是我爸的名字報,是可以更正的!5年內都可以 10/14 15:47 : 推 CWC2:我會偏向moft大的,否准。如果那個稅務員知道函釋就不一樣了 10/15 00:42 : → iamjust:再補充:若我直接把兩人都納為扶養是可行可以的!但要精算划 10/15 20:46 : → iamjust:不得來! 10/15 20:46 : 推 adey40:函釋多如海,沒注意到也是正常的 10/15 22:56 : → moft:那就祝福您嘍~~~ 10/15 23:13 今天CALL了賦稅署及幾區國稅局隨機問了一下35516號函令 「不論○○君申報其母之扶養親屬寬減額是否適法,其母既經其父合併申報,並經核定有 案,應不得再補列其母之扶養親屬寬減額及列舉扣除其母之醫藥費用。」 三票表示其意為「不得重複列報」,一票表示為「不得更改列報」 該函令背景不得而知,所以票數僅代表各地國稅局見解不一本是常態XD 回歸到原PO此案,一般綜合所得稅增列扶養親屬一事,只要另一邊已減列,國稅局大都 採較為寬鬆之態度。 不過依法論法,稅捐稽徵法提到更正時點如下 第 17 條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 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 第 28 條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原PO應該非依第17條期限內提出,五年之說來自第28條 至於扶養親屬的選擇到底算是「適用法令錯誤」還是「計算錯誤」? 看看有沒有高手要幫我解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4.16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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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若父母已合併申報,不論確定前後,應該都同69年函,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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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單獨請求變更國稅局對父母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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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18:02, , 3F
若父母子都請求"更正",稅稽17限於繳納期間內,可能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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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18:03, , 4F
稅稽28 有文章可參考 http://goo.gl/HzOg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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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oo.gl/anFVh7 P33-35 實務似乎還沒一致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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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19:21, , 6F
稅捐機關似乎對稅稽17的適用不是很嚴謹,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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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稅字第09704544480號,若非屬28,那法律依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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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20:37, , 8F
至少我今天問的有兩位稅務員斬釘截鐵的跟我說五年內都可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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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20:50, , 9F
原PO問的似乎也是如此,難不成這是「愛心辦稅」XD
10/16 20:50, 9F

10/16 20:51, , 10F
感謝K大提供的資訊,獲益良多
10/16 20:51, 10F

10/17 23:32, , 11F
所以如果我還想扶養我媽,但當年是以我媽為主體,還有沒有解
10/17 23:32, 11F

10/17 23:32, , 12F
呢?(當年我媽為主體報夫妻合併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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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NXfCmN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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