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是否開立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

看板tax (稅板)作者 (Arens)時間12年前 (2014/03/17 11:20),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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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dcpa (mdcpa)》之銘言: : ※ 引述《dydc115 (Says who)》之銘言: : : 公司在102年12月份出了一批貨並開了一張三聯式發票給客戶 : : 公司在103年1月也已經完成營業稅申報了 : : 只是103年3月客戶說要退掉這批貨,想請問的是: : : : 2.如果開立了折讓單,客戶那邊會怎麼處理? : : a.如果客戶當初沒有申報那張發票,折讓單對他們有什麼用處呢?(純粹是當作憑證?) : 發票沒申報的話 : 折讓單也可以留著不申報 : 可參照 <財政部76/02/27台財稅第7630354號函>: 財政部函釋未申報雖是免罰,不過進貨折讓未申報,賣方銷貨折讓申報 國稅局系統會勾稽異常,反而徒增徵納雙方困擾(除非為19條規定不得扣抵) 此例對方若可即時申報進貨折讓,而進項憑證亦可合法扣抵,淺見以為還是皆申報為宜 : : 4.假如102年12月的銷項發票,103年03月開立折讓,結果103年05月忘了申報, : : 要怎麼處理呢? : 推 krista520:銷項折讓可延一期申報沒關係 7月再報就好 03/14 13:34 依<財政部91/01/10台財稅字第0900457915號函> 「......因此,營業人銷貨退回或折讓如因未於當期或次期申報,稽徵機關應依營業稅稽 徵作業手冊規定,輔導其補行申報,尚無須比照進項憑證之申報扣抵方式。」 即使未於次期申報,仍能(需?)更正扣減銷售額與銷項稅額。 至於可以更正的期間應該適用行政程序法131條為十年 而進項憑證可以扣抵的期間依目前施行細則29條仍為五年(正在修正為十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172.241

03/19 21:45, , 1F
但是交際費不能扣抵的,是要入什麼帳?本來就沒有扣抵進項
03/19 21:45, 1F

03/19 21:45, , 2F
怎麼兩邊都做折讓的申報?
03/19 21:45, 2F

03/20 06:10, , 3F
如果貴司是進項交際費,進項沒申報扣抵,當然進折也不需申報
03/20 06:10, 3F
文章代碼(AID): #1J9cdamK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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