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這樣被追繳綜合所得稅合理嗎?
結婚前我母親用我的名字幫我購入新北市的一處住宅
結婚後和前夫預定遷居到中部
所以將新北市住宅賣掉,在中部購入新的房屋
大家也知道中部房價比北部便宜
所以即使購入新屋,也沒有辦法減免任何稅
因為要新購入的比舊屋貴才行
我想說那就算了吧,反正確實沒有花到那麼多錢,沒抵到也沒差
問題是,房子賣掉沒多久我就和前夫分居並且離婚
去年報102年所得稅的時候
因為和前夫已經離婚,而且不相往來,但102年還在婚姻狀態
所以就是把自己的那部份算完,前夫的部分讓國稅局處理計算
當時還退了我九千多的稅
結果現在國稅局又說,賣房子的時候我和我前夫還在婚姻狀態
所以綜合所得稅要合併申報
購屋所賺的價差也算在其中
前夫薪水較高,加上我的薪資會累進到20%的稅率
問題是我都跟他離婚了,也沒用到他的錢
我自己報稅就是12%的稅率,結果因為前夫用20%的稅率
變成我的買賣房屋所得就要跟著用20%的稅率
現在被國稅局追繳,覺得很不合理啊,都離婚了.....Orz
現在可能要補繳五六十萬,請問有辦法解套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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