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對核定已提出復查後,可以再補列舉扣除嗎
國稅局曾對之前申報的綜所稅核定 要我補稅
補稅的原因是申報的扶養親屬被剔除 而調整了「免稅額」
由於我有扶養事實,我提出了 "復查" 且也准了我的復查
****
但我現在又找到了那位受扶養親屬的費用支出憑證
那我現在還可以再提出 "更正"「列舉扣除額」嗎
(就是我想要再增加之前申報的「列舉扣除額」)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6.34.5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430057673.A.3AF.html
→
04/26 22:26, , 1F
04/26 22:26, 1F
→
04/26 22:27, , 2F
04/26 22:27, 2F
→
04/26 22:27, , 3F
04/26 22:27, 3F
→
04/26 22:37, , 4F
04/26 22:37, 4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2 篇):
tax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
108
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