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對核定已提出復查後,可以再補列舉扣除嗎

看板tax (稅板)作者 (不要說盡量‧要做到最好)時間11年前 (2015/04/26 22:14), 編輯推噓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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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曾對之前申報的綜所稅核定 要我補稅 補稅的原因是申報的扶養親屬被剔除 而調整了「免稅額」 由於我有扶養事實,我提出了 "復查" 且也准了我的復查 **** 但我現在又找到了那位受扶養親屬的費用支出憑證 那我現在還可以再提出 "更正"「列舉扣除額」嗎 (就是我想要再增加之前申報的「列舉扣除額」)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6.34.5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430057673.A.3AF.html

04/26 22:26, , 1F
如果核定前你是用列舉扣除額,就可以更正。
04/26 22:26, 1F

04/26 22:27, , 2F
如果當時是選標準扣除額,核定後不可以修改為列舉
04/26 22:27, 2F

04/26 22:27, , 3F
謝謝。請問是5年內都可以補列舉扣除額嗎?
04/26 22:27, 3F

04/26 22:37, , 4F
#1DpDhBsd (tax) 五年內都可以辦理更正
04/26 22:37, 4F
文章代碼(AID): #1LFFB9El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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