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印花稅法的問題

看板tax (稅板)作者 (Koshien)時間10年前 (2016/01/27 17:56), 編輯推噓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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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小弟想請教關於印花稅法第四章第八條的解釋意義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 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 公私營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之印花稅,於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得彙總 繳納;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這部分我有個疑問 憑證沒有什麼大問題,就是承攬合約、買賣合約、銀錢收據等等 但在第二句 「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 收據交付當然要直接貼印花沒問題 買賣合約簽訂後貼12元的印花也沒問題 但是承攬合約呢 簽訂是你根本不知道你跟對方會有多少交易量 是要預估交易量去貼銷還是等交易發生後貼銷? 所以後面的「於書立後使用時」是合用於承攬合約的 意思是 如果你今天與B簽完合約後 與B有1千萬的交易才貼上1萬元的稅票 還是 與B簽約後就先預估會有多少交易就先貼上稅票? 專業問題還請板上一些專業人士回應 小弟微薄P幣當犒賞...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5.36.3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453888580.A.FC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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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攬合約應按合約金額貼用千分之一的印花稅票,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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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上沒有載明工程總價,必須工作完成後才能計算出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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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者,應在合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以預計金額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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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花稅票,等到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應貼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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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稅票或退還溢貼之印花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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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Mg9H4_B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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