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印花稅法的問題
各位好
小弟想請教關於印花稅法第四章第八條的解釋意義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
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
公私營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之印花稅,於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得彙總
繳納;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這部分我有個疑問
憑證沒有什麼大問題,就是承攬合約、買賣合約、銀錢收據等等
但在第二句
「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
收據交付當然要直接貼印花沒問題
買賣合約簽訂後貼12元的印花也沒問題
但是承攬合約呢
簽訂是你根本不知道你跟對方會有多少交易量
是要預估交易量去貼銷還是等交易發生後貼銷?
所以後面的「於書立後使用時」是合用於承攬合約的
意思是
如果你今天與B簽完合約後
與B有1千萬的交易才貼上1萬元的稅票
還是
與B簽約後就先預估會有多少交易就先貼上稅票?
專業問題還請板上一些專業人士回應
小弟微薄P幣當犒賞...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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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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