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綜所稅與公司申報有出入
※ 引述《krista520 (克莉絲塔)》之銘言:
: ※ 引述《imobob (天空別為你掉眼淚)》之銘言:
: : 公司申報的金額是A, 真正入我薪轉戶的金額是B
: : A-B=$28000 這個數字後來我有去查證
: : 是我去訓練,公司替我出錢
: : 由公司轉帳直接對訓練中心,發票抬頭亦是公司
: : 另外也確定公司會計有扣稅(營所稅)
: : 今天收到國稅局寄來要補$28000差額的稅
: ※ 引述《imobob (天空別為你掉眼淚)》之銘言:
: 薪資支出:
: 一、所稱薪資總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營業盈餘之分
: 配、按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
: 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
: 教育訓練費屬非固定薪資,所以申報你的薪資所得無庸置疑
公司帳列何種費用與個人薪資是否免稅是兩件事
: 薪資支出100,000,訓練費28,000
: 薪資的扣繳數 > 帳面數,
: 對公司來說,只是費用的分類問題,並沒有重覆入帳
: 但是其實很多公司訓練費這塊都沒有申報員工的薪資,
: 直接入帳為薪資支出100,000,訓練費28,000
個人教育訓練補助費是否免稅並不是視公司帳列薪資或訓練費
而是看是否符合所得稅法四條八款
「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
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
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
: 因為國稅局查帳的時候,很少去對這部份,除非你訓練費金額大的很詭異
: 不過按照規定來的話是要申報薪資的,不是什麼承辦人員亂搞
原原PO會不會被冤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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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的習慣,還是先看法令怎麼規定,所得稅法四條八款要件寫的很清楚
是否免稅就看是否符合該款要件
基本上,連EMBA進修學費財政部都認定可能是因業務需要
一般公司會補助的員工訓練,如果跟業務無關,那公司也太佛心了
(老闆親屬的規避就另當別論了)
財政部950109台財稅字第09400646990號函
甲公司員工參加國內大專院校EMBA進修,如經查明確屬因業務需要經公司同意,並取具公
司出具之證明者,其所領取由公司給付之學分費及學費補助,得比照本部69年10月17日台
財稅第38644號函,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 編輯: Arens88 (114.32.172.241), 03/13/2016 09: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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