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受扶養的捐贈與列舉上限
因為收尋過版上的文章 似乎沒有類似的問題 所以在這裡請教一下
1. 目前扶養我媽(無收入,未滿60) 而她在去年度有捐贈一筆錢(6位數)給寺廟(有開收據)
從國稅局那邊看到的資訊是捐給慈善、公益團體不得超過所得總額的20%
請問這所得總額是我還是我媽?
2. 沒收入又捐一筆錢出去,國稅局那邊會不會有疑問(容易被刁難之類?)
3. 列舉扣除全部有上限嗎?
還是只有單項限制 如捐款公益20%;人身保險24000/人;租金支出;12萬 等等
若所得總額是100萬,列舉扣除(包含父母)最多不能高於多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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