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兄弟合買農地的問題消失

看板tax (稅板)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7/08 21:22), 編輯推噓11(1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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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問大家 假設兄弟三人合買林地 目前 土地總共在其中二人名下 假設農地總共800萬 要賣給別人1100萬 那假如1100萬是匯給其中兩人 那麼 如果之後再將這筆錢轉給另一個兄弟 是否產生贈與稅的問題? 假如金額超過220萬以上,有贈與稅的問題 那麼,分兩個年度匯款 是否就沒有贈與稅問題呢 還有如果收到這筆款項 是不是也要申報個人所得稅?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209.18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499520143.A.6B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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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國稅局抓得到的話,其實是要繳所得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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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之土地嗣後出售,出資者所獲得之款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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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債權之實現,應歸課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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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的提醒。你是說 假如購入土地所有的錢都是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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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支付。就可能被認定是借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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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想 以國稅局的能力 很輕易就能調查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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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假如兄弟三人都有出資 這樣也算借名登記之土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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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的出資就是借名吧...-.-查不查的到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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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在贈與免稅的額度內,本來也沒有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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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大大:農業發展條例37條 不是說農地不用繳增值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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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用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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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名登記契約中的借名人,並沒有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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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58條第1項參照),借名人只是對出名人有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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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的債權契約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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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以,土地出售對借名人而言,是屬於債權實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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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機關用「債權買賣」一詞),應列為《所得稅法》第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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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第1項第十類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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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至於國稅局能不能抓得到是另一個問題,如果從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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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手的話,常常是可以抓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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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以說,本件在本質上是所得稅的問題,但如果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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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沒抓到的話,在形式上就類似贈與稅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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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點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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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tao大大你的意思是說 假設土地在a,b兩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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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因為那是農地所以不繳增值稅、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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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a,b兩人報稅時,不用申報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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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如果a, b兩人 將部分金錢匯給 c 。c要申報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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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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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請問tao大大。如果土地登記在a,b,c三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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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算是記名登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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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在abc三人名下,當然就不是借名登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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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是要農地農用證明書才能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農業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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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請問tao大大。那如果兄弟三人合資,都有登記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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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條例第37條),105年1月1日後取得之農地要不課徵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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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卻將其中一些獲利 給兩位姊妹。那姊妹也算借名登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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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增值稅,才能免納所得稅(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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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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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個狀況 那如果兄弟三人合資,都有登記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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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卻將其中一些獲利 給父母。那麼父母也算借名登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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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先了解借名登記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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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s.judicial.gov.tw/faq/index.php?parent_id=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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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常見到的就是不動產買賣契約(私契,債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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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買方出資,但指定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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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跟登記名義人的法律關係可能有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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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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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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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借名登記出問題,就是買方並沒有書面等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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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資金流程等來證明這是借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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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意思是 農地買賣時的 私契、公契裡面出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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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所謂的 出資人+借名登記人。是嗎? 不在私契、公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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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面的人。不是屬於這兩種 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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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可能是類似「隱名合夥」性質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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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0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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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出錢,連名字都沒有出現在私契跟公契上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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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債權跟物權要搞清楚,本質上這並不是稅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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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民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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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結論: 出資人+借名登記人 是私契公契出現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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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 未出現的名字。但是有出錢。只有這三種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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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書面的借名登記契約書及完整的資金流程,對借名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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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保險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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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稅法而言,目前房地合一稅是分離課稅,一般來說是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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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再用人頭來搞這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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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以前三黃一劉中的一人出事,就是想避掉營業稅,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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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人頭來買賣不動產,最後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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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專業人士的角度,對客戶的建議是儘量不要用借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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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就是要有書面的借名登記契約書及完整的資金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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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最近修訂後的洗錢防治法開始實施了,對借名登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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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兄弟要集資買農地。共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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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列入洗錢防治的項目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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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沒有所得稅、贈與稅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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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單純農地的話,我是不知道為什麼要搞借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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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農地的話,只要農地農用,土地增值稅、贈與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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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稅、遺產稅、田賦等稅負都有優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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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特定要搞借名登記 。當初不懂 所以土地只在某二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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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確定是單純農地。上面沒有農舍 也沒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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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借名登記的出售的稅法本質,最終應該是要回到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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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行到第四行所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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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農地買了七年一個月以上,可能可以拗看看當初是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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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給其他兩位兄弟買賣價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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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了 謝謝tao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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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出售農地所得的買賣價金又回到出資的借名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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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很難拗得過去,國稅局一定用實質課稅原則來課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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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如果金額不大的話,除非被檢舉或其他單位通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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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應該不會主動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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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倒楣被電腦抓出來,那也沒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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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所謂金額 大或不大 。怎麼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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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我們將這些農地 都改成共同登記。應該沒事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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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備妥實際資料,向懂這方面的專業人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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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請問是問懂民法的律師 。還是問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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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PODoFQn (tax)
文章代碼(AID): #1PODoFQn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