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房地合一自用住宅定義

看板tax (稅板)作者 (Emily)時間7年前 (2017/12/19 11:21), 7年前編輯推噓21(21079)
留言100則, 6人參與, 7年前最新討論串1/1
原房屋所有權人是母親(房子是96年購入) 母親105年12月過世-->由父親繼承房子 父親106年9月過世-->再由三名子女(已成年以下簡稱ABC)繼承房子 假設107年售出,是採用房地合一新制 父母過世前已無未成年子女 父、母、B、C一直設藉於此屋到現在,已超過6年 A與C目前各有一戶自用住宅(C自己的自用住宅是配偶設藉,C是所有權人) A未設藉於此屋(A設藉在自己的自用住宅) 那這間房子適用「房地合一自用住宅」的定義嗎?(400萬內免稅) 國稅局新聞稿 https://ez2o.com/0eaTj (1)個人『或』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已辦竣戶籍登記。 (2)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3)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4)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只能享有一次自用住宅的租稅優惠。 國稅局 http://ez2o.com/2eaGK (二)被繼承人持有房屋、土地時已符合自用住宅之規定者,繼承人如繼續作自用住宅使用 ,即可適用自用住宅之租稅優惠。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3.70.10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513653669.A.711.html

12/19 12:32, 7年前 , 1F
繼承還是適用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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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12:36, 7年前 , 2F
1.繼承(遺贈)2.夫妻贈與。持有時間都是合併計算,所以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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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12:36, 7年前 , 3F
年售出還是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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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這間房子是 媽媽(96購入)→爸爸(105/12繼承)→子女(106/9繼承) 也就是這間房子繼承了兩次,持有時間是可以兩次繼承合併計算? 所以子女這次繼承不是從爸爸那裏開始計算? ※ 編輯: Emily173 (117.56.224.14), 12/19/2017 16:19:43

12/19 23:12, 7年前 , 4F
用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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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01:52, 7年前 , 5F
一、按《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第2款要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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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課徵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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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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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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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7.意旨:「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繼承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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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之房屋、土地,為繼承開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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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又按《民法》第1149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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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而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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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上述法令可知,繼承之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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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為繼承開始日,即被繼承人死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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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件子女繼承之房屋及土地取得日之認為被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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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父親)死亡時(民國106年9月),因此適用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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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一稅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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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01:54, 7年前 , 1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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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01:55, 7年前 , 19F
至於持有時間之計算,我建議問一下國稅局承辦人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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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01:55, 7年前 , 20F
為這個我找不到法令及解縷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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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0:57, 7年前 , 21F
報房地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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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2:41, 7年前 , 22F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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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6:37, 7年前 , 23F
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者,如該房地係被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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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6:38, 7年前 , 24F
於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則應適用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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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6:38, 7年前 , 25F
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者,如係被繼承人於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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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6:38, 7年前 , 26F
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原則適用舊制規定,惟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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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6:39, 7年前 , 27F
新制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得選擇改按新制規定申報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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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6:39, 7年前 , 28F
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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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6:49, 7年前 , 29F
我上面那個推演少了論述父親繼承母親房地之取得日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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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6:50, 7年前 , 30F
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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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6:55, 7年前 , 31F
《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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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6:55, 7年前 , 32F
第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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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6:55, 7年前 , 33F
及前項有關期間之規定,於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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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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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房地之取得是104年12月31日之前,於105年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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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以後先繼承一次,之後再繼承一次,會不會因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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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6:55, 7年前 , 37F
法令及相關解釋而仍然使用舊制?建議問一下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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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6:55, 7年前 , 38F
人員,並且麻煩上來回報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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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23 則推文
12/25 11:40, 7年前 , 62F

12/25 11:42, 7年前 , 63F
所以我覺得,原PO去國稅局問,承辦人只會請示主管,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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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11:42, 7年前 , 64F
之後,給你一個不確定的答案,然後請你依照實際情況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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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每家國稅局得到的答案都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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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17:33, 7年前 , 66F
樓上網友說的很正常,別說地政士了,連國稅局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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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17:33, 7年前 , 67F
員都一問三不知,不然就是答案不一樣,因此直接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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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17:33, 7年前 , 68F
有公文回覆最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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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17:36, 7年前 , 69F
本文這個問題,我PO在地政士LINE群組討論,目前沒人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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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17:36, 7年前 , 70F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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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20:14, 7年前 , 71F
是啊。地政士不了解稅法是正常,畢竟考試沒考。但是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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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20:14, 7年前 , 72F
局上班不了解就太誇張,房地合一稅制又重,建議也是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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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20:14, 7年前 , 73F
稅局公文回覆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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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21:21, 7年前 , 74F
出售繼承取得房地之房地合一,可以參考「台財稅字第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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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21:21, 7年前 , 75F
04620870號」 解釋令
12/25 21:21, 75F
之前有打電話問過中區國稅局給的答案是新制, 也有請仲介詢問合作的代書,沒有一個人知道, 他們也是打電話到國稅局給的答案也是新制, 然後用FB問了北區國稅局答案也是新制, 也在財政部賦稅署討論區詢問,賦稅署只貼條文給我看, 所以我們現在是以新制的方式來規劃節稅的方法(重購退稅)。 我們會試著寫信給賦稅署,如果有回信我再把信件PO上來 謝謝大家^^ ※ 編輯: Emily173 (117.56.224.14), 12/26/2017 16:36:49

12/26 18:14, 7年前 , 76F
總之新制一團亂,102年母親購買房地,同年贈與兒子,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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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18:14, 7年前 , 77F
年撤銷贈與。登記原因:土地回復所有權,後來母親要賣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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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18:14, 7年前 , 78F
地,國稅局也不知道新制還舊制(舊制母親賣,新制贈與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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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18:14, 7年前 , 79F
後使用14-8)稅率天差地遠。一下推法務,一下問組長,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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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18:14, 7年前 , 80F
請示上級,我說乾脆用14-8,結果又卡到14-8辦竣戶籍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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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18:14, 7年前 , 81F
要滿一年,最後寫信還拖很久。總之,等回復公文再依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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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18:14, 7年前 , 82F
文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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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19:52, 7年前 , 83F
↑這種贈與撤銷,可能要等他們報部釋示吧...
12/26 19:52, 83F

12/27 00:27, 7年前 , 84F
我當時備妥文件去,請示半年沒下文,後來14-8公文先下來
12/27 00:27, 84F

12/27 00:27, 7年前 , 85F
,就照14-8走了,等他們的時間,買方就跑去買別的地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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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00:27, 7年前 , 8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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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00:31, 7年前 , 87F
我不是地政士,但我超討厭去國稅局,有次去申報贈與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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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00:31, 7年前 , 88F
後面排隊,前面一個地政士是送二親等買賣,代理人員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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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00:31, 7年前 , 89F
說,買賣幹嘛要送贈與稅?我和地政士聽到當場吐血,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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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00:31, 7年前 , 90F
承辦人員又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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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10:45, 7年前 , 91F
因為國稅局承辦人員流動性很高,如果同一職務的人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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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10:45, 7年前 , 92F
都換成沒經驗的新人,常常就會一問三不知或只會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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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10:45, 7年前 , 93F
級,甚至亂講的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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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10:46, 7年前 , 94F
原PO說案例,我用法令去推導,應該是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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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10:53, 7年前 , 95F
至於原PO案例的持有期間,如果真要偏向有利於納稅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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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10:53, 7年前 , 96F
務人解釋的話,第一次繼承的繼承人(父)的持有期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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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10:53, 7年前 , 97F
父+母的持有期間,第二次繼承人的繼承人(子)的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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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10:53, 7年前 , 98F
有期間可以說是子+父+母的持有期間。只是沒有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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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10:54, 7年前 , 99F
的解釋函令,承辦人員大概只敢用子+父的持有期間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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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10:54, 7年前 , 100F
辦理,有問題的話,納稅義務人就去打行政訴訟。
12/27 10:54, 100F
文章代碼(AID): #1QE8MbSH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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