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舉扣除醫藥費(醫生開立外購的處方箋)
在報稅規定中有看到列舉可以列上主治醫師開出准予自行外購的處方箋(尚須住院或就醫
證明、以使用人為抬頭的統一發票或收據)
我下載資料後,在醫院就診已有資料,但另外有兩筆醫生開立,在藥房購買處方箋的藥未
被登錄,想另增此兩筆。
只附上兩張藥房收據(如圖)及當天在醫院的正本收據證明當天有去看醫生,這樣是可以
的嗎?
https://i.imgur.com/UPdrGKl.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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