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醫療費用列舉與保險理賠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倔強的洋蔥)時間3年前 (2023/05/02 14:21), 編輯推噓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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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醫療費用分別ABCDE醫院自付額共有約20萬, 其中有一筆約2萬的醫療開刀費, 有申請保險約7萬 請問申報時應該是20萬-2萬=18萬 還是20萬-7萬=13萬 因第一次列舉不太懂 爬文某國稅局網站說, 納稅義務人甲君110年度支付A醫院之醫藥費300,000元,B 醫院之醫藥費20,000元,但其中 A醫院之醫藥費支出, 於110年度有受領保險公司之給付350,000元, 故A醫院之醫藥費300,000元於扣除保險給付350,000元後已無醫藥費可扣除, 甲君110年度得申報之醫藥費 依上述規定僅可認列B醫院之醫藥費20,000元。 依上述的舉例是以AB醫院總支付金額去計價 扣除已申請保險的總金額, 但我中午去國稅局詢問櫃台, 假設我有20筆, 其中第15筆有申請保險的 第15筆要扣除, 所以我只能申報共19筆 國稅局服務人員的答案=20萬-2萬=18萬 但網站舉例的意思是20萬-已請領的7萬,故只能申報13萬 不知各位前輩列舉的正確的申報是哪個價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1.1.7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683008519.A.EC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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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的35萬是理賠A醫院的醫療行為,跟B無關,已經超過A的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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療費用,所以要整筆不算,只能報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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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理賠的7萬應該是ABCDE其中一筆吧?看是那筆就是那筆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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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報其他四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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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誤解網站的舉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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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aKAm7xA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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