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自用住宅優惠地價稅
更新日期:111-09-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夫妻婚前各自擁有房屋,並分
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婚後可否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稅務局指出,依據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
受扶養親屬,只能有1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所以如果夫妻婚前各有房屋
並各自辦竣戶籍登記,均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但是婚後即使使用情形不變,也只
能擇一適用,因此稅捐稽徵機關會請民眾擇定1處。
該局進一步說明,雖然夫妻原則上只能有1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但
如果其他房屋有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則無上述限制,因此民眾可以將父母、祖父
母或成年子女設籍於另一處房屋,就可以同時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替朋友發問,朋友名下有兩間房
A :朋友自住,有遷入戶籍
B : 提供給媽媽自住(媽媽遷入戶籍)
但爸爸本身名下有一間C房(爸爸自住),因家庭關係爸媽沒有一起住在C房,但並
未離婚僅是分居。
請問這樣B房是否還適合自用住宅?
是否會衝突到夫妻僅能有一處適用地價稅自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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