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分期繳稅利息 可列費用
分期繳稅利息 可列費用
2025-02-06 23:49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若營利事業因財務困難無法在法定期限內繳清稅捐,可依《稅捐
稽徵法》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稅,為支付分期繳納所產生的利息,營利事業
可將這筆利息列為營運成本,作為費用處理。
根據「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在六種情況所支付利息,都可列為費用。第一,
補繳暫繳稅款時產生的利息;第二,結算申報中因費用、成本或損失超出限額,經核定補
稅後所產生利息;第三,申請分期繳稅時所加計利息。
第四,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補繳稅款後所產生利息;第五,自動補報漏稅款並補繳後所產
生利息;第六,稅法規定的滯納利息。
南區國稅局提醒,若是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罰款及各種稅法罰鍰,因為是針對違反
稅法的處罰,依規定,這些罰款不能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必須注意這些規定,避免
申報錯誤,進而遭遇補稅。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53229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29.2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38900346.A.E01.html
tax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
56
112